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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作业轧断拇指 维权之路一波三折

2014-08-07 作者: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不满15岁因工致残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药费

  ■投诉举报没达目的  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均未被受理

  ■申诉后市高院指令再审  维权之路现转机


  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就属于违法,该员工因工负伤后单位若不为其治疗更属错上加错。如果这个员工还是一个童工,那么,该单位违法的性质就更加严重了,面临的处罚也将更为严厉。

  通常情况下,这个时候,单位应该害怕才是!可来自四川的彝族少年阿木遇到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在他因工致残后,由于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单位与其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单位的“腰杆”更加直了。谈赔偿,只给7000元;来“闹”事,人被抓……

  记者8月4日了解,在阿木走投无路之际,市高院裁定原法院再审本案,他说:“我的22万元索赔请求终于有了希望。”


  案情回顾

  不满15岁来京打工
  负伤两年未获赔偿


  “你是什么时候来北京打工的?”记者问。

  “2012年春节后。”阿木说。

  “当年你还不满15岁,怎么想到出来打工呢?”记者问。

  “我家在四川甘落县农村,比较穷,想出来挣点钱。”阿木说,“我的生日是1997年12月25日,到金源不锈钢制品公司上班时还不满15周岁。”

  “老板不知道你是未成年人吗?”记者问。

  “应该知道。但他急需用人,我也愿意干,就在这里留下了。”阿木说,“老板安排我当折弯工,口头约定每月工资700元。”

  “老板看我是个小孩子,根本没提劳动合同、社保这回事,也没说北京最低工资是多少。”阿木说,“700元一个月,如果能挣到这些钱,比我老妈在家干一年农活儿挣得多多了。”

  “你是怎么受伤的?”记者问。

  “因为年龄小、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天天睡不够觉。”阿木说,“我们吃的一般,宿舍简陋。休息不好,干活儿就没精神。上班两个月后,也就是2012年4月12日上班时,我的左手突然卷进折弯机,大拇指被挤断。”

  “公司没有给你支付医疗费?”记者问。

  “没有!”阿木说,“医生说我的伤很重,如果不认真治疗可能成为残障人。我听后很害怕,但也没钱治病。”

  “实在没办法,我给老妈打了个电话。妈妈让舅舅来北京帮我处理。”阿木说,“舅舅和另外几个亲戚找到工厂,工厂不但不给钱,还说我不是厂里的工人。”

  “舅舅与老板争执起来,还打了架。结果,派出所把我舅舅拘留了5天。”阿木说,“厂里不理睬我们了,我们就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没用。至今,医药费还没还清。”


  争议处理

  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再审获得转机


  “监察大队是怎么处理你的事情的?”记者问。

  “我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也没有工作服等证明身份的东西。所以,公司就说没见过我这个人。”阿木说,“这种情况下,监察大队也没办法。”

  “老板一句话就把监察大队的人糊弄走了,我只能找律师维权了。可是,人家律师一开口就要5000元。我上哪儿能凑来这么多钱呀!”阿木说,“还是区政府信访办的一位叔叔好,他推荐我找致诚公益律师。”

  “天下还是好人多!致诚公益让陈星、王丹两位律师免费给我打官司。”阿木说,“他们都是懂法律、热心助人的人。但办起事来,他们也碰了不少钉子。”

  “律师碰了什么钉子?”记者问。

  “律师开始说有两条路可走。一是调解,二是申请仲裁。”阿木说,“律师到厂里去谈,厂里只同意给7000元钱。这个数,只比陈律师按照我的伤情及损失计算的赔偿数额的零头多了一点点。”   

  “我当然不同意了。律师就帮我打起了官司,并且一打就是一年多。”阿木说,“第一场官司是仲裁,遇到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立案。”

  “结果跟律师分析的一样,仲裁委以我不满16周岁、不属于合法劳动者,不能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为由,裁决不予受理。”阿木说,“就这样,案件到了法院。”

  “可能是劳动监察和仲裁都没拿公司怎么样,在庭审中公司竟然也以我未满16周岁、不属于合法的劳动者为由,强调双方没有劳动关系。”阿木说,“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还宣称我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诉讼和赔偿。”

  “公司这样辩护的同时,还说,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应当追究我的过错和事故责任,不同意我的全部诉讼请求。”阿木告诉记者。

  法院一审认为,因阿木未满16周岁,不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之间属于非法用工关系,其与用人单位未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双方应另行解决,驳回了阿木的起诉。阿木上诉后,二审法院也给出了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不得已,我向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市高院去年年底裁定再审,并指令中院审理。”阿木说,“这是个利好消息,我现在还在等法院的开庭通知。”


  律师说法

  童工因工作原因伤残
  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若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此明确的规定,怎么到了阿木这里就变成仲裁、法院都不受理这种状况了?”记者不解,“对同一法律规定可能有不同的解读,譬如仲裁和一二审法院就与高院的认识不太一样。您认为该案应该怎么继续下去?”

  “申请再审时,我们就做了另一手准备,计划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诉讼。”陈星说,“比较这两种诉讼方式,赔偿数额差别明显。”

  “如按照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按伤残级别7级计算,赔偿额为22.4244万元。”陈星说:“而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伤残级别为9级计算,对城镇劳务者或者农村劳务者的全责总赔偿额则分别是171284元和83348元。这还没有考虑过错比例。”

  “根据高院裁定再审这个结果看,童工因工致伤应当通过仲裁、诉讼,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解决。”陈星说,“这既是《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的规定,也符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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