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不少人因工作和生活等原因而选择租房居住,应运而生的房屋中介成为求租人最便捷的租房渠道之一。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近日,昌平工商分局就调处了一起,因租房押金引起的消费纠纷。
案情回顾:
消费者刘女士于2013年5月通过某中介公司租赁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凭押金条退押金”。但合同到期,消费者凭押金条要求退押金,商家以物品损坏、卫生费没交,水电费也没结清为理由,拒绝退押金。因此刘女士通过12315进行投诉。
工商部门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登记单后对双方进行了解详细情况。调查中,刘女士称,当时在租房时,业务人员口头承诺不用交卫生费。而商家则表示,没有业务人员和刘女士说过不用交卫生费,而且按照租赁合同只有等全部费用结清后,才能退押金。
执法人员告知商家,交房时,如确实存在上述现象可以和刘女士进行沟通,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将剩余的押金退还,而不应该不退押金。
最终在执法人员的努力下,商家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剩余押金600元,消费者刘女士也表示认可。
维权提示:
昌平工商分局干部指出,租房过程中,为规避房屋及室内设施损坏等风险,中介公司往往向租户收取不同额度的押金,在租户交纳房屋租金时一并支付,但退押金时往往引起争议。因此,分局干部提醒广大租客,租房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在租赁房屋时,尽量细化和明确合同条款及内容,这是避免日后发生争议的最佳方法;切记,家具、电器等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租方在退房时不能收取“折旧费”。
其次,签订合同时,租户可以要求出租方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室内电器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状况报告书》作为合同的附件,这可以有效避免日后在家电污损方面存在“各执一词”。
第三,租户在选择中介公司时,应选择正规、大型的中介机构,避免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在退房时巧立名目扣留押金。
第四,签订合同时,租户不要相信中介的口头约定,一定要把约定的内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落实在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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