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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未过户,撞人后车主是否担责?

2016-12-16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本报读者 刘正军  回答: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丽君
 
  本报读者 刘正军:我是《劳动午报》的忠实读者,现在遇到一个难题想向你们请教:我名下有一辆汽车,因为不经常开就打算卖掉。今年“十一”前夕,朋友带着一个叫张德海的人到我家来看车。看完后他很满意,留下1万元作为定金。
  两天后,张德海又来到我家,把车款全部给了我。当时,他说自己的身份证丢了,正在安徽老家补办,等身份证办好后再去办车辆过户手续。
  我虽答应张德海随后办车辆过户手续,但这些都是我们双方口头约定的,没有任何文字协议。
  近日,突然有人找到我,说我卖出去的那辆车在外地撞人了,司机肇事逃逸,而被撞的人正在住院治疗。对方说交警出具的责任书认定此事故由司机负全责,在找不到肇事司机的情况下,我作为肇事汽车的车主必须支付医疗费并承担全部责任。
  我觉得很冤枉!车已经卖了,此车发生交通事故跟我没有任何关系啊!可我现在又联系不上张德海。请问:我该对此事负责吗?是否要对被撞的人进行赔偿?
  武丽君:刘先生,您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您说的情况,张德海支付车款后,您将车子交给了张德海,虽说车辆本身没有进行过户,但是事实上您已经对车子没有使用权和控制权了。
  本案是您把车辆交付张德海后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责任是属于车子这一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张德海来承担,您个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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