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支付代通知金?
2016-04-14
作者:王香阑
来源:
提问:服装经贸公司职工 林女士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林女士:我是四川人,今年31岁,两年前被本市一家服装经贸公司招聘为职工,领导分配我从事该公司儿童服装的批发和销售工作。去年,单位一直传言说公司要搬迁到河北去,因我老公在北京工作,小孩也在西城上幼儿园,我无法跟着公司到外地去工作,便找部门经理说明情况。对方说公司搬迁后,会留几个人成立一个新部门做北京这边的业务,公司会考虑我的实际情况争取把我留下来。
今年4月11日一上班,部门经理突然找我,说公司马上要全部搬迁了,北京这边也不再留人成立新部门,鉴于我不能跟着去河北工作,公司决定于4月15日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我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对补偿金也没有异议,但觉得单位没有给我一个月找工作的时间,所以应向我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单位不同意,说他们并不想辞退我,是因为我不能到河北去工作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我,因而无需支付代通知金。请问:单位的说法正确吗?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杨雪峰:你好,单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来看,按照上述规定中第三款的内容,你所在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