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变实习,不给工资合法吗?
2016-02-15
作者:王香阑
来源:
提问:中小学课外教育辅导机构员工 谭女士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谭女士:我是河北人,大学期间学的是师范,两年前毕业后就在当地一个小城镇当老师。因我男友在北京打工,2015年10月我也来到首都。在找工作时,得知一家中小学课外教育辅导机构正在招聘全职教师,我便报了名。经过面试,他们打算聘用我,但表示需要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才能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2600元。我对此没有异议,也想借机看看这家单位是否适合我,便于2015年11月2日正式上班。
入职后一周,单位李经理告诉我,我的教师资格证不能在北京使用,必须重新申办。我提出该单位不是中小学校,无须教师资格证。但对方表示他们是教育机构,每位老师也要有相应的资质。经协商,对方表示把试用期改成实习期,并表示这样就可以了,随后让我在一份实习协议上签了字。
2015年12月15日,公司发放上个月的工资时,我发现没有发自己的工资,便去问李经理。他说我尚在实习期,而对实习期员工单位只免费提供三餐,无支付工资。我认为,实习协议上没有说明不给工资,单位应向我支付薪水,但李经理说,实习生不给工资这是约定俗成的。我越想越不对劲,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就于12月底辞职了。请问:试用变实习,单位不给我工资合法吗?我现在是否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
安慧敏:用人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您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向您支付工资。
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用人单位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我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您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您确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向您支付工资。
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且,试用期间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法律对试用期间工资支付的标准做出了规定,您可依法要求单位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