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中入职,工资和社保怎样计算?
2016-02-02
作者: 王香阑
来源:
提问:广告公司职工 陆女士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陆女士:去年12月14日,我被一家广告公司招聘为员工,岗位是文案策划,当日入职。公司领导与我约定的月薪是基本工资2600元+500元饭补+500元交通补贴+提成奖金。试用期三个月没有奖金,其他不变。
上班不久,单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发现合同上没有约定每月工资的具体数额。为此我提出疑问,公司称每个职工的工资标准以双方约定为准,单位不会变卦的,让我放心,我就没再说什么。
到2016年1月15日发工资时,我收到的2015年12月14日至31日期间的工资仅为1000元,减去双休日,该月我一共上了14天班,我觉得不应该只有这么点工资,便找公司财务询问。对方说公司有规定,员工入职第一个月时,凡未在每月10日(含10日)前入职的,一律只发1000元工资,饭补和交通补贴也不予支付。
同时我被告知,除工资外,我在2015年12月份的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没有。广告公司称未在每月1日当天入职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都从第二个月起缴纳。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理吗?像我这种在月中入职的,工资和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究竟应该怎样计算和缴纳?
杨雪峰:你好,第一,关于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虽然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标准,但公司支付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根据当月的工作时间,公司应支付你不低于1107.13元的工资(1720/21.75*14)。
第二,关于社保,《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关于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