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劳务派遣工 崔成洋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崔成洋:我是外地到北京来打工的农民工。2010年11月,到职业介绍中心找工作时,他们向我推荐了一家电子工程技术公司。试用一个月后,这家公司同意用我,中心便跟我签订两年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合同期满时,中心又跟我续签劳动合同到今年12月。
在我工作期间,中心一直没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以前我不知道有这事,今年知道后便找中心要求给我补缴,可他们说我为电子工程技术公司工作,应由用工单位缴纳。可这家公司是一家私企,说我是被派遣工,得找职业介绍中心解决。现在两家单位来回推,请问我该怎么办?
杨雪峰: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是一位劳务派遣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因此,您的社保费应由职业介绍中心为您缴纳。现在该单位拒绝履行缴费义务,您可向职介中心所在地区的社保稽查部门进行举报,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