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离职,能否带走自己拍的照片?
2015-12-22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婚纱摄影公司摄影师 钟先生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钟先生:我是外地在北京的打工者,三年多前来到一家婚纱摄影公司做了一名摄影师,公司从未跟我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我每月没有保底工资,全靠拍照片拿提成,拍得多,挣的工资就越多。公司提供拍摄器材,每次拍外景时都有专车拉着我和顾客一起去。
从今年开始,公司生意一直不太好,客人少,我的收入自然就低,所以我想辞职。在公司工作的三年多时间,我拍摄了一些自认为很优秀的作品,想把这些东西用U盘全部拷走,但同事说这些是我在此工作时的成果,其版权归这家婚纱摄影公司所有。但我不这么认为,因为老板只给提成未给我工资,也没签订劳动合同,这些照片是由我创作的,自然应该属于我所有。请问:我是否可以将自己拍摄的照片全部复制走?
杨雪峰:你好,你的问题的关键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由此来看,虽然你和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你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拍摄照片是你的本职工作,所以这些摄影作品应属于职务作品。这些摄影作品都是你利用公司的摄影器材在公司的组织下进行的拍摄,如果公司对这些摄影作品承担责任的话,你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归公司享有。如果公司不承担责任,你享有著作权,但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公司同意,你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