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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2015-12-11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金属器具加工公司离职员工 郑先生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郑先生:我是浙江人,今年初被一家金属器具公司招聘为员工。入职时,单位与我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我们口头约好,我每月工资为3000元加奖金,但劳动合同中写的月薪却是1800元。签合同时我提出异议,对方说这样写是为了少交税,实际还按约定的3000元加奖金来发放,所以我就签字同意了。后来,单位也确实是这样做的,平均下来,我每月工资在3800元左右。
  该公司包括办公区和工厂区两部分,办公区在市区,而工厂区则在远郊区县的一个村庄里。我被安排到工厂区工作。今年9月,我女朋友又从老家来到北京打工。因我工作地离她较远,我便于9月底打电话给公司主管经理辞职,他让我休完国庆节假期回来再说。国庆后,我回到工厂区,写了书面辞职信交给车间主任,请他转给主管经理。当天下午,我便离开了单位。
  11月15日,单位发放10月份工资时,却只给了我1800元。我打电话给单位,他们说劳动合同就是这么约定的,可我10月份所做的工作与以前完全一样,应该能拿到3800元左右的工资,我认为单位少给,但单位却不认同,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杨雪峰:您好,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实际支付工资的标准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为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银行对账单等,及时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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