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承诺三年不怀孕,现在我能反悔吗?
2015-11-26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销售公司女职员 黎女士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胡芳
黎女士:
我今年31岁,在一家销售公司任销售员,两年前入职时,公司老板就明确告诉我,因为公司女员工比较多,销售工作又需要经常出差,女职员一旦怀孕会影响业务,所以公司内部规定新入职的女职员三年内不准怀孕生子,否则要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还不得享受全年的销售提成和奖金等福利待遇,整个部门的年终绩效奖也会受到影响。
我当时觉得此规定很苛刻,但迫于就业压力,我认可了公司的这个规定,还写了书面保证书。
现在两年过去了,我也31岁了,家里一直催我赶紧要孩子,我自己也想生,但和老板一说,对方称当时是因为我保证三年内不怀孕生子才录用的我,现在想提前怀孕生孩子就得先赔偿公司损失,请问我该怎么办?
胡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有“公民有生育权利”的规定,育龄妇女在依法生育时,何时生育完全有权自己决定。《就业促进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结婚、生育的内容。所以,你和单位订立的“三年内不怀孕生子,否则赔偿公司损失”的约定,因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您什么时候生孩子、生与不生,完全可以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