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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职工妻子再嫁 其女抚养费能否继续享受?

2015-10-13 作者: 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本报读者 沈玉荣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沈玉荣:三年前,我丈夫在工作时受伤,抢救无效去世,单位帮他申请认定了工伤死亡。当时我女儿只有3岁,享受了工伤保险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我父母身体有病,公婆嫌弃我生的是女儿,所以丈夫去世后我一个人抚养女儿。今年初,同事介绍我认识了赵先生,我们双方感情发展比较好,最近他向我求婚。女儿快上小学了,我也想有个人与自己一起照顾女儿,就答应同他结婚。但近日朋友告诉我,说我一旦再婚,我女儿就无法再享受工亡职工供养子女的抚恤金待遇,请问是这样吗?
  杨雪峰:您好,如果您再婚,您女儿将无法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8号令)第4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若您再婚,依照规定您女儿将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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