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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责任给离职员工开离职证明吗?

2015-09-14 作者:□本报记者 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离职员工 郑晓雪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郑晓雪:我是山东人,今年24岁,最近几年一直在北京打工。今年5月,我被一家咖啡店招聘为服务员,当时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我腰曾经受过伤,入职两个月时,因为每天上班都要站着,结果腰病复发,为此休了一段时间的病假。上班后,经与公司协商,单位同意我离职,然后我去办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8月底,我给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投了简历,经过面试,对方决定聘我为行政文员,但他们要求我上一个供职的单位必须出具离职证明,否则不予聘用。我赶紧打电话给咖啡店经理,对方却一口回绝,表示公司从没先例给离职员工开离职证明。我又到店里找过经理两次,均遭拒绝。请问:用人单位是否有责任和义务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杨雪峰:您好,用人单位有义务为你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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