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维权 > 热线 > 正文

单位未缴社保费 辞职8个月还能要求补缴吗?

2015-08-24 作者: 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外来务工人员 周运才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周运才:两年多前,我在北京一家建筑材料公司打工,单位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我缴纳过社会保险。2014年12月31日,我主动辞职回了山西老家。近日我又来到北京打工,听说单位不给缴纳社保费会影响我退休时的养老金数额,所以就找到建筑材料公司想让他们给补缴。但对方说我都辞职8个多月了,而且又是我主动辞职的,社会保险根本补不了。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我该怎么办?
  杨雪峰:您好,他们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您可以向当地的社保稽核部门进行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