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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重新工作 发生争议怎样维权?

2015-05-27 作者: 来源:劳动午报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提问:食品公司导购员 张秀华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张秀华:我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加之我多年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便在45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近年来家里事少了,我就又开始出来工作:在一家食品公司当了一名驻超市的导购员。因我的收入大部分是销售提成,所以平常对每天的销售情况都做记录。从今年春节起,公司发下来的提成与我自己的销售记录总是对不上,向领导反映了好几次也没人理。现在因提成工资问题我与食品公司发生了纠纷,请问我该怎样维权?像我这种退休后重新工作的,发生劳动争议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安慧敏:您好,您作为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您可以就您与该企业发生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你们双方劳务关系的相关约定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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