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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景气 员工离职是否有补偿?

2015-03-12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科技公司员工 程永洪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胡芳
 
  程永洪:两年多前,我入职到一家科技公司工作,单位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是由4个人合伙投资的,他们都是自然人股东,其中一人为法人。现在公司经营不景气,4个老板都不想往里投钱了,公司账上没有资金,还欠了写字楼的房租,我担心继续工作下去会被拖欠工资,所以想离职。请问:我离职能否得到经济补偿?
  胡芳:一般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该情形下,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公司已经存在拖欠工资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您因此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还未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形,您仅仅是因担心被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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