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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为何变成故意伤害罪?

2015-02-13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本报读者 刘鑫
  回答: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浩
 
  刘鑫:去年夏天,孔三酒后在路上偶遇王达,想起此前在自己与母亲的赡养纠纷中,王达曾经做过有利于母亲的证言,越想越气,于是两人发生口角。光骂还不解气,孔三又返回家里取出一把菜刀对王达进行追砍,不仅将对方脸部砍伤,还将王达家中停放的现代牌汽车及正房玻璃砸毁。经鉴定,王达脸部伤情为轻伤,损坏的现代牌汽车及正房窗户玻璃修复费用价格为人民币10945元。孔三无故寻衅滋事,后来却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追究刑责,请问这是为什么?
  王浩:平谷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孔三不是无故滋事,而是因对王达为其母亲出庭作证心存不满,为实施报复才对王达进行殴打,并毁损其财物,所以依据法律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目前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三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证,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孔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孔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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