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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被劫人员报警未及时出警应担责

2014-10-21 作者:程成 来源:劳动午报

  严女士等三人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半个月前一个周末的深夜,五名蒙面歹徒突然持刀和钢管闯入女工宿舍区,先后对3间寝室实施了抢劫。期间,有一名员工乘歹徒不备,以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虽有一派出所距离案发地不到一公里,但警察直到半小时后才到达。而此时歹徒刚刚逃之夭夭。鉴于歹徒没有留下什么有用的破案线索,公安机关表示短期内无法破案。可严女士等三人那天刚刚领到的6万余元被拖欠的工资已全部被劫,对严女士等三人来说是一个巨大损失。

  请问:
  严女士等三人能否要求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首先,公安机关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也叫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行为,包括完全不作为、不完全作为两种情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也规定: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等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该规定还指出,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本案中,面对持械、聚众、入室抢劫的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却在接到报警后的半个小时内,未能到达距离不到一公里的事发地点,明显属于处警不力,出警不迅,构成不完全作为行为。
  其次,公安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司法解释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本案中,虽然严女士等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进行抢劫犯罪活动所直接造成,但公安机关没有及时依法履行查处犯罪活动的职责,使严女士等人有可能避免的损失没能得到避免,无疑也是导致严女士等人损害的因素之一,公安机关自然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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