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您好:
前年3月4日,李某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并让孙某作为该笔借款的一般保证人。我认为李某数年内都无法偿还该借款,故与孙某约定其保证期间为5年。去年3月4日李某并未还款,我考虑到有孙某作为保证人,就没有向李某讨要借款。
上周,朋友告诉我,诉讼时效只有两年,再不起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请问,如果对李某的两年诉讼时效过去后,孙某的5年保证是否会受影响?
市民 胡某
答:《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如果你与李某的借款合同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李某所有的超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孙某也会拥有,可以对抗你对孙某的保证债务请求权,你的权利将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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