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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发布共享自行车新政配套文件 明确八种情形禁设自行车停放区 共享自行车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

2017-09-20 作者:周美玉 来源: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两个政策文件正式出台。为保障车辆安全及市场秩序,《规范》要求每辆车应在车架前管处打永久性标记(钢印),且钢印清晰,编码具有唯一性。另外,共享自行车一般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
  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关于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终端,《规范》明确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规定共享自行车卫星定位装置精度误差应≤15m。对智能终端也提出具备采集车辆位置、时间、车锁开关状态等信息,并将其上传至企业运营平台的功能,为规范停放秩序、科学合理运营提供技术支撑。
  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
  关于车辆质量,《规范》要求每辆车应在车架前管处打永久性标记(钢印),且钢印清晰,编码具有唯一性。共享自行车一般投放使用三年应更新或报废。同时,每辆共享自行车出厂前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对首次投入共享自行车服务的新车型须有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对已经投入运营的共享自行车,每个车型按生产批次应每年定期进行存量车复检,不合格产品批次应全部召回。
  设置电子地图展示停放区
  在规范停放秩序方面,《规范》提出承租人客户端要设置电子地图,展示停放区、禁停区和禁骑区,辅助承租人实现骑行路径规划,引导承租人还车至推荐停放区。
  同时,企业运营平台应具备对于停放在禁停区、骑入禁骑区的车辆预警、报警、控制的功能。
  (下转第3版)
  (上接第1版)
  信用条件不足将禁止使用车辆
  在承租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规范》规定承租人客户端应提供承租人在线登记注册和签订服务协议的功能;企业运营平台应建立承租人信用体系,说明加减分规则;应记录承租人违规停车等不良行为和承租人被执法部门处罚记录;对不满足信用条件和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承租人要采取措施,限制其租用车辆。
  就近灵活实现自行车停放区应设尽设
  依据《导则》,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遵循“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由各区在综合考虑停车需求和场地实际条件等,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基础上,利用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机非隔离带、行道树设施带和绿化设施带,就近灵活的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实现自行车停放区应设尽设。
  此外,导则中明确了八种禁止设置自行车停放区的情形,包括占用车行道、消防通道、盲道空间,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区域,影响通行安全、集散安全的区域(包括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铁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两侧50米范围,医院、学校、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两侧30米范围内)等。
  上述地点和区域内,严禁任何自行车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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