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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出台高技能人才待遇、带薪休假、劳动保护标准等集体协商指导意见 高技能人才待遇向高工高管看齐

2017-05-08 作者: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本报讯(记者 赵新政)职工当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需要是什么?如何通过集体协商机制最大限度地增强职工获得感?近日,市总工会办公室就四项重点协商问题下发《关于加强职工福利费及教育经费使用、劳动保护标准、高技能人才待遇、带薪休假等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于高技能人才待遇问题,要求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制定高技能人才鼓励办法,使其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出国进修、休假、体检等方面,享受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同等待遇。
  《意见》指出,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岗位一线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专业技能,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相应水平的人员。具体来说,是获得全国或北京市职业技能大赛决赛各竞赛项目前五名的人员,获得全国或北京市各类技术能手、岗位能手等称号的人员,获得行业协会、企业协会技能比赛决赛前三名人员或个人荣誉称号的人员,获得企业自评的首席员工或其他荣誉称号的人员。
  关于高技能人才待遇的协商内容,应当包括协商制定用人单位高技能人才鼓励办法,使其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出国进修、休假、体检等方面享受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可协商为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岗位津贴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已经建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提高标准。
  (下转第4版)
  (上接第1版) 协商提高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比例,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以及奖励标准。协商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首席员工制度,在建立工作室、课题研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协商高技能人才同业交流、联合攻关、培训深造、出访考察活动等事项。协商给予参加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并达到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的办法。
  对于职工福利费及教育经费使用,《意见》提出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协商执行合理标准。具体来讲,就是要确保经费据实列支、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
  对于职工劳动保护标准,要在依法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时,按照全总《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实用指南》提供的不同行业职业危害识别和防控措施等内容,细化条款,按时签订或续签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对于职工带薪休假,要通过协商督促用人单位健全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通过协商,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包括休假方式、补偿方式、落实措施、监督途径等在内的带薪休假制度,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权利。
  《意见》要求,各区、经济开发区和街道乡镇总工会要把指导意见内容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建立台账,狠抓落实,鼓励基层工会“亮剑”发声。要深入调研和广泛收集职工意见建议,主动就四项重点协商内容向用人单位发起要约。要以专项协议形式将协商成果写入集体合同,并将推进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及时录入集体协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推进过程中要建立用人单位工会自查、街道乡镇总工会核查与区总工会抽查相结合的三级监督检查机制。
  鼓励职工主体参与,依法做好监督。对于一些拒不协商,或对协商要约不作回应的用人单位,基层工会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商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报告,建议及时处理。对一些用人单位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市总工会将根据工作方案设立实名有奖举报热线,畅通职工举报途径,加强劳动法律监督,积极应对职工合法诉求,实行“零门槛”援助服务,做到“应援尽援”。同时,运用舆论手段,“倒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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