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午报头条 > 正文

本市女职工产假最长可休7个月 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新婚夫妇仍可享10天婚假

2016-03-25 作者:周美玉 来源: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表决通过。今后,本市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同时享受生育奖励30天,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另外,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再给女职工增加假期1至3个月,意味着女职工产假在规定的128天外,还可弹性增加1至3个月,最长可达7个月。
  婚前有子女再婚后可再生育
  此次条例的修正,细化了再生育政策。对于再婚夫妻,规定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对于子女病残生育,规定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另外,不再有“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岁”的要求。
  单位同意可再休1至3个月
  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假,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为此,条例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相当于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陪产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假。
  (下转第4版)
  (上接第1版)
  另外,条例增加了一款,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7天晚婚假将变奖励假
  此次国家法律修改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奖励”的规定,然而本市仍增加规定“增加假期7天”。因此条例增加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的规定。由此可见,虽然取消了晚婚假,但所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都可以享受10天的婚假。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