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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工会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再审 提高建会率将写入新办法 企事业单位对建会应提供必要条件

2015-09-24 作者:周美玉 来源:劳动午报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立法关注如何提高工会建会率。昨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作了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工会应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
  今年5月份,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修订草案审议时,1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2位列席人大代表就提高工会建会率、增加工会组织的活力、工会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强调工会应当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进一步提高维护职工权益和服务职工的能力。
  其中,在工会的职能定位上增加一条:“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企事业单位要提供条件建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非公企业和中小企业建会难是工会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如何促进建会、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是立法应当关注的。
  法制委员会认为,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是工会工作的基础,因此修订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另外,“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
  发挥工会促企业发展的作用
  工会与企业不是对立的,应当相互支持、尊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等。工会应当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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