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大兴法院发布《“防疫企业”用工问题“十问十答”》,通报应对疫情影响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工作举措及典型案例,着力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答疑解惑,为辖区经济发展、疫情防控提供更完善的司法保障。
问:用人单位能否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或以劳动者曾感染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答:不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4号)第十条明确规定,防止就业歧视。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录相关人员。
问: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或已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尚未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建立?
答:双方劳动关系尚未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前述规定,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标准是“实际用工”,如双方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尚未形成实际用工,那么劳动关系尚未建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无需基于劳动关系承担各项权利义务。
问:用人单位能否要求新录用员工提供一定数额的押金作为其身体健康的担保或要求以“口罩费”“防护费”“隔离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答:不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问: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感染新冠肺炎、或被界定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需要。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问:用人单位要求员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工作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工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3号)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规定,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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