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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辞退曾经生病员工 应当支持二倍经济补偿

2019-12-25 作者: 来源:

常律师:

您好!

我入职一家私企刚1个月就中风了。三个月的医疗期满后,公司告诉我:如果不去上班就按辞职处理。

不得已,我去上班了。上班的岗位还是原岗位,上班后也没出现身体不能适应的情况,但是,公司还是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我经济补偿。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您的描述,您患病后回原岗位上班并未出现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所以,公司要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据此,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应当给您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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