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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服务期约定 但未缴社保无效

2019-12-05 作者: 来源:

 
常律师:
  您好!
  我在一家私企工作,由于接受了专业技术培训,所以约定了服务期。但是,我上了一年班才发现单位根本没有给我缴纳社保。我想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以我的服务期未满为由,要求我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请问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但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据此,用人单位未为您缴纳社保属于存在过错,依据法律规定,您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无需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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