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后收回 悄悄变更终止日期 公司辩解巧妙但难逃双倍赔偿
2019-01-25
作者:□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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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合同来说,时间因素依然是极为重要的因素,既容不得半点虚假,也不能随意更改。否则,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就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刘畅达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将合同全部收回,没按法律规定留给他一份。因此,公司将他辞退后将劳动合同终止日期由2015年改成了2017年,意在规避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公司被法院判决输理。然而,公司向刘畅达支付了5万余元二倍工资差额后又反悔了,申请法院重审。
法院再审后,虽然笔迹鉴定不能还原事实原貌,但公司也自知理亏,其态度由一分钱不赔变成了同意支付一半二倍工资。经调解,本案于1月23日圆满结案。
先后签订两份合同
公司全部予以收回
刘畅达今年34岁。自2007年起,他就到北京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工作。经过多年实践,他已成为公司富有经验的销售顾问。
“入职以后,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刘畅达告诉记者,他与公司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但签字后全被公司收了回去。公司的理由是:统一保管。
2012年7月底,刘畅达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将到期时,公司没有像往常一样重新与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是用一张写着“劳动合同续订书”的纸,代替原来的正式合同文本。
公司人事经理拿着这张纸,在刘畅达面前晃了一下,说是要续签合同,就让他在本人签字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签完字后,这位人事经理二话不说,就将续订书拿走了。”刘畅达说,对于续订后的截止期限,他隐约记得是2015年7月31日。
公司裁员双方闹僵
劳动监察帮要合同
2016年5月,公司因经营效益不好将刘畅达辞退。然而,公司拒绝向他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由此,双方产生矛盾并不断激化。
争执中,刘畅达要求公司返还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劳动合同书》。可是,公司不予返还。
无奈,刘畅达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请求其帮助讨要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大队了解相关情况后,向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内将劳动合同书交与刘畅达。
在劳动监察的督促下,公司返还了刘畅达两份《劳动合同》及《续订劳动合同书》。
擅自改动合同期限
法院初审公司认罚
刘畅达拿到劳动合同后,发现劳动合同续订书的终止期限是2017年7月31日,比自己的印象中的终止期限整整推迟2年。
“我看了一下劳动合同,发现在合同续订书的终止期限‘2017’字迹下面明显有‘2015’的印记。”刘畅达说,这个印记比较清晰,正常人用肉眼就能清楚地看出来。
刘畅达认为,这是公司为了逃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赔偿责任,单方对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做了改动。于是,他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在仲裁庭审中,公司否认自己曾经改动合同日期,且不同意刘畅达的仲裁请求。刘畅达认定公司对劳动合同做了手脚,为戳穿其做假行为向仲裁委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仲裁委未准许刘畅达的笔迹鉴定申请,并认可公司的主张,驳回了刘畅达的仲裁请求。刘畅达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他向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张志友律师为他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岂料,法院受理后公司竟玩起了失踪,致使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及传票,最终只能公告送达。
开庭时公司也没出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张律师提出,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续订书中的终止期限虽为2017年7月31日,但是,仅凭正常人的肉眼就可以识别在“2017”下面有“2015”的印记。这表明,刘畅达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实际上并未续签劳动合同,法院应当支持刘畅达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判决公司支付刘畅达二倍工资差额50186元。判决后公司并未上诉,法院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并发放给刘畅达。
执行完毕公司反悔
再审之后赔偿减半
刘畅达认为,案件判了,钱款也执行到位了,所有事情就全部结束了。哪料,一度失踪的公司竟然出现了,而且向中级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本案并撤销原判。
中级法院审查认为,公司递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其已与刘畅达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原审法院以未签合同判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相关事实尚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查清。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再审时,公司承认在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2017年度下面有其他笔墨痕迹,但解释说是公司在草签劳动合同时用铅笔所书写。同时,公司否认印迹为2015年。公司还表示不同意调解结案,要求刘畅达返还已经领取的钱款。
张律师提出,应当对劳动合同续订书中的续订期限进行笔迹鉴定。考虑到鉴定时可能存在“鉴定不能”的风险,如果不能鉴定会对刘畅达不利,所以,请求将鉴定内容确定为“2017年下面有2015年的笔墨痕迹”,而非“2017年是由2015年所篡改”。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检材上“一、续订的合同年限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字迹内容中的“2017”“6”“30”手写字迹处有“2015”“6”“30”手写字迹的笔痕及残留墨迹,且“2017”“6”“30”手写字迹与检材上其他手写字迹为使用不同笔书写形成。
这个结果符合张律师的心理预期,但给法官出了一个难题:如果直接申请日期存在“篡改”,鉴定报告最终的结论不论是否存在篡改,法官都可依据鉴定结论直接判决。而目前这个鉴定结论,法官不容易直接判决。
不过,此次笔迹鉴定虽未还原事实真相,但能左右案件最终结果。鉴定结论作出后,法院再次组织庭审。
张律师提出,鉴定意见清楚地载明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2017年下面有2015年的笔痕及墨迹,公司单方对劳动合同终止期限进行修改属于违法,应当判决公司支付二倍工资。针对公司篡改劳动合同这一行为,法院应向其发出司法建议函,并对其进行处罚。
公司辩称,鉴定结论符合鉴定前公司的陈述,同时否定了刘畅达陈述的事实,故应当驳回刘畅达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鉴定费用。
不过,在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公司一改此前的态度,向法院表示愿意调解结案。最终,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减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由刘畅达返还另一半已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