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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销售影响购买意向 构成欺诈当付三倍赔偿

2019-01-09 作者: 来源:


  事件经过
  2017年7月,张某以26.5万元的价格向北京某汽贸公司购得福特牌小轿车一辆。当时,双方签订了《车辆订购协议书》,约定交付车辆为无瑕疵刚上市的全新车辆,新车享受两次免费保养。
  2017年9月,张某前往福特4S店保养时,被告知无法享受免费首保。经查询相关信息,该车辆有2016年9月17日的销售记录一次,购车人为山东某地的曾某,且车辆首保已经在其他地区的4S店备案。
  张某认为北京某汽贸公司隐瞒二次销售事实,属于销售欺诈行为,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三倍购车款79.5万元。
  法院庭审时,北京某汽贸公司辩称,对于4S店记载涉案车辆曾销售过的记录不知情。而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显示张某为初始登记,显然该车不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况,可能为车辆的虚拟销售。本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不同意赔偿三倍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没有如实向张某告知案涉车辆曾经已登记的交易信息和保养联已撕的真实情况,该不诚信销售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判决其按购车价款的三倍赔偿张某损失共计79.5元。
  法官说法
  实践中,部分汽车经销商为了完成销售业绩,使用虚拟的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出库,将在库车辆在销售系统内登记为已经销售,实施虚假销售行为。而汽车厂家官方登记信息也将影响购车人对于车况的判断,同时虚假销售行为在客观上缩短了真实购车人能够享受的“三包”服务期限。
  本案中,涉案的车辆存在2016年9月17日的销售记录一次,无论是虚假出库销售还是确为二次销售,客观上缩短了车辆保修期,侵害了张某的维修权利。作为销售方,北京某汽贸公司对这一情况是知道的或者是应当知道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应适用的三倍赔偿予以处理。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本案中,若公司在销售之时告知张某案涉车辆存在销售记录的情况,对张某的购买选择必将产生重大影响,而公司未将真实情况告知张某,未能让其在购车时对车辆是否是新车作出正确判断,直至其在首保时不能享受免费保养时才知道该车曾经有过销售登记信息。
  公司隐瞒上述情况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或放任张某与其订立、履行汽车买卖合同,其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适用三倍赔偿的法律规定,至于曾经是否真实存在销售行为并不影响对欺诈的认定。
  □本报记者 闫长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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