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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牌驾驶二轮摩托车 致人重伤后逃逸获刑一年

2018-12-26 作者:□本报记者 闫长禄 来源:

 
事件经过
  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二轮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且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于事故后驾车逃逸。2018年11月19日,房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1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6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向西横过道路时,适有被告人罗某无证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驶来,二轮摩托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发生事故后罗某逃逸。
  经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罗某为全部责任,李某为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无牌照二轮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且于行驶中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认定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被告人与自行车相撞造成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于事故后逃逸,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鉴于其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
  需要强调的是,被告人虽同时存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和“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的情形已在责任认定中予以评价,正是因为存在前述情形被告人才负全部责任,因此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重复评价认定被告人罗某系构成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第(一)至(六)项的情形之一,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第(一)至(五)项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其逃逸行为则作为升档情节,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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