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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店业主变更, 谁承担医疗期工资?

2018-12-26 作者: 来源:

 
【案例】
  2011年7月13日,经老乡介绍,小陈与个体工商户饮食店业主杜先生达成口头约定,小陈为后厨面食制作工,月工资3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9月5日,小陈在轮休日上午外出办事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其后,小陈未再到饮食店上班,饮食店也从该日起未给小陈开工资。
  2017年10月14日,杜先生因经营不善,将饮食店兑给邹女士。邹女士立即到辖区工商所办理了该饮食店工商变更登记,工商所将经营者为邹女士的营业执照发给邹女士。
  小陈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得到肇事侵权人的赔偿后,找到饮食店现经营者邹女士,要求给付医疗期工资11520元。
  邹女士认为,饮食店系个体经营,实际上就是个人经营,小陈的医疗期工资发生在她经营该店之前,她变更登记经营后,小陈与她之间既未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小陈也未来店里工作,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邹女士还说,小陈的相关费用应与原经营者杜先生交涉,与她没有关系。
  小陈没有办法,只得找杜先生。而杜先生以其早已退出经营,且小陈当初是为饮食店打工并受伤的,因此,一切责任和费用都应由饮食店来解决,与其本人没有任何关联。
  饮食店前后两位经营者各说各理,小陈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知道他们谁说的对?他很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究竟应由谁为他的医疗期待遇买单?
【分析】
  本案主要焦点有二:
  其一,小陈应否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如果有医疗期,依法应当享受多长时间?
  小陈与饮食店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小陈自2011年7月14日开始在该饮食店后厨从事面食制作工作,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当然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到小陈发生交通事故之日算起,他在该饮食店工作时间已经超过6年,故小陈应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待遇。
  其二,小陈的医疗期工资究竟应向饮食店主张还是向店主人,即向经营者主张?
  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变更经营者需注销登记再重新登记。虽然本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了该饮食店经营者变更,但这并非表示认可变更前后的某饮食店为同一法律主体。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变更经营者”实际上应当先注销前登记,再重新登记的过程。即使前后个体工商户字号一致,也并非同一用工主体。
  小陈于2017年9月5日交通事故后未再上班,因此,应认定小陈与原经营者杜先生建立的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0月14日变更经营者登记时终止。因此,小陈的医疗期工资应向杜先生主张。
  若与杜先生协商不成,小陈可依法维权。其维权路线图是:可在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同时,申请给付医疗期工资。若未获得仲裁支持其主张,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自己的主张。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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