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挂靠车辆 受工伤后由谁担责?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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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者张子坤致电本报咨询这样一件事:他给老板薛某开车,而薛某把车挂靠在一家物流公司名下。他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但薛某和物流公司都推卸责任,他不知道该找谁赔偿工伤待遇。
张子坤说,2017年7月,薛某自购一辆危险品车辆,从事危险品运输。同年8月,薛某将该危险品车辆挂靠在一家物流公司名下,并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挂靠时间自2017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18日,挂靠车辆车门上喷有物流公司的名称。
2017年7月,薛某即雇佣张子坤驾驶其自有的这辆危险品车辆,每次出车所持的押运证上均盖有物流公司的印章。上个月,即2018年11月,张子坤骑摩托车在交接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住院后,交警部门认定张子坤负次要责任。至今,他的医疗费一直无人愿意支付。
薛某认为自己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应由物流公司负责支付;物流公司则认为,薛某是车辆的所有人和受益者,张子坤的工作并非由物流公司指派,工资也不从物流公司拿,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其所受伤害应当由薛某负责。
“不管薛某和物流公司,我认为必须有一方或双方共同为我的伤担负赔偿责任。”张子坤说,眼下,他迫切急于知道究竟谁应该为他申请认定工伤并支付赔偿?
律师说法
就张子坤反映的问题,接受咨询的潘律师认为,应当由危险品车辆的挂靠单位,即物流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认定及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
首先,张子坤的情形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子坤在交接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只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张子坤申报工伤。如果物流公司不予申报,张子坤可自行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工伤认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确认张子坤与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也就是说,聘用人员在挂靠法律关系中因工伤亡的,其与被挂靠单位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张子坤是车辆挂靠人薛某所聘用的驾驶员,物流公司为薛某车辆的被挂靠人。依照上述规定,张子坤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果物流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子坤应当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作出张子坤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或判决后,其就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物流公司即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