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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请病假,试用时间能否补足?

2018-11-12 作者: 来源:

 
  近日,读者王雪菲向本报咨询说,她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6个月的试用期。应公司的要求,还约定如果她“因病或非因工受伤休假”,公司可以根据对应时间补足试用期。
  “说来也奇怪,公司这么一约定,还真出了事。”王雪菲说,在试用期内,她因周末登山意外摔伤且不得不住院医治。为此,她向公司请了一个月的医疗期假。近日,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后,公司表示需要顺延一个月,以补足其在医疗期间耽误的试用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赋予非因工负伤职工享有不低于3个月医疗期,王雪菲想知道,她能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公司顺延试用期的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其可以顺延王雪菲的试用期。其原因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中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彼此进行考核的期限。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可以通过观察考核确定劳动者的去或留。
  与之对应,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假,尤其是长时间请假,无疑会影响用人单位评判,从而妨碍其选择权的行使。在此情况下,若不允许用人单位顺延试用期,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顺延,而是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就顺延试用期的事项,必须事先有过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假的,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顺延。
  二是顺延的时间应当和请假的时间相一致,即对等。
  三是顺延时间与试用期的时间要前后相连,即在试用期结束后即时顺延。
  四是劳动者请假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如不是因为用人单位放假、停产等。
  本案中,由于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因王雪菲“因病或非因工受伤需要休假”,公司可以根据对应时间补足试用期,而请假是由于周末登山摔伤所致,与工作没有任何关联,所以,尽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公司仍有权在约定试用期间届满之后补足一个月的试用时间。
  此外,王雪菲还应注意的是:所谓的医疗期,仅仅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与顺延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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