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未结资料丢失 离职员工与单位各执一词 双方证据不足法官如何破局
2018-09-28
作者:□本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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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算员小赵跳槽了。不久,其前工作单位将他告上了法庭。
公司称,小赵离职之前去一个海南的群体别墅项目做结算,离职后带走了工程结算资料。其中,包含有合同甲方项目经理王某签字的结算书。由此,可能给公司带来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而小赵说,这些资料已经留在公司。
争议双方各说各理,且都没有充分证据还原数月前的事实,究竟谁说的是事实?法官该怎么办呢?
公司:
预算员离职前带走结算资料
2015年10月,30岁的小赵入职位于通州区的一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016年1月,小赵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岗位,跳槽了。随后,公司和小赵闹得不可开交。
事情的起因是:公司要求小赵交回工程结算资料,而小赵说自己手里没有,交不了!2016年12月,公司因为要不到资料,将小赵起诉到通州法院。
公司称,小赵在离职之前曾经带着结算资料到海南某雨林度假区的一个群体别墅工程进行结算。小赵辞职之后,私自带走了这些资料,导致公司无法与第三方结算。小赵至今拒不返还这些资料,公司可能面临数十万的损失。
为证明这些资料在小赵手里,公司向法庭出具了小赵本人填写的借款单、支出凭单、费用报销单以及住宿餐饮发票。
公司认为,以上证据可证明小赵曾经出差去海南,工作任务就是进行结算,故结算资料应该在小赵手里。
员工:
资料已交给公司同事
对公司的主张,小赵说,他确实曾经带着相关结算资料出差,他也确实负责对相关工程的结算报价进行修改。但是,因为结算资料不全,甲方当时没有接收结算资料,甲方的项目经理也没在结算书上签字,结算未成功。之后,他将这些资料留在了建筑装饰公司的海南项目部,还交代项目部同事要保存好!
为了证明已经将资料交给了同事,小赵向法庭提交了一条与杜某联系时的微信。
微信中,小赵让杜某保存好图纸和资料,并让杜某通知项目负责人王某,还称“已经在项目部留底,公司以后找不到资料,我不负任何责任”。
杜某回复说,他与王某通过电话,王某让他保存好资料。
迷局:
结算资料到底在谁手里?
为了找寻结算资料最终的去向,在此案二审审理阶段,小赵微信中提到的“杜某”出庭作证。
在法庭上,杜某称其确实收到了小赵发的微信,自己虽然是公司员工,但是只是干活的。小赵说的图纸和资料,他只看到了图纸,其他资料是什么,他并不清楚。这些图纸已经在项目部留存,他手里没有“结算资料”。让他保存好资料的王某,是公司副总经理,而且是海南项目部负责人。
公司否认杜某是本公司职工,称杜某其实是公司雇佣的施工人员。同时,公司也不认可微信内容。据此,公司认为,小赵没有将自己持有的资料交给公司员工,不能算将资料已经交还了公司。小赵坚称,自己微信中提到的“资料”就是结算资料,杜某就是公司的施工人员。
破局:
公司不能举证输官司
公司只能证明小赵携资料出差,而小赵虽然提交了微信,但不能证明自己留下的“资料”是结算资料。争议双方各执一词,谁也无法证明当时的事实。
结算资料到底在谁手里?法官该怎么破局呢?
审理此案的通州法院法官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公司主张小赵持有甲方王某某签字的书面结算书,但其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只能证明小赵出差,不能证明小赵私自带走结算书离职。因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其要求小赵返还结算书的诉请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写道:本案中,原告公司提交的借款单、支出凭单、费用报销单等证据,仅能证明公司委派小赵去海南办理结算事宜,并不能证明小赵已经取得了甲方项目经理王某某签字的结算书。
此外,根据小赵与杜某的微信记录,小赵已经将图纸、文件等资料留在公司的项目部,并叮嘱杜某及项目经理王某某注意保存。杜某的证言也能证明施工图纸电子版和纸质版均在公司的控制之下。现公司主张小赵离职时没有将结算资料交还公司并要求返还有甲方经理王某某签字的结算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公司上诉。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公司虽主张海南某群体别墅工程结算资料仍在小赵手中,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并因此输了官司。
法官表示,公司与小赵这场争议再次告诫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妥善保管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各项材料。譬如工资单、考勤簿、劳动合同书等。这不仅是企业管理的需要,也是法律规定所要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于用人单位在保管证据方面有更大的优势和责任,一旦涉及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往往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