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12张表格呈现5年加班事实 法援律师帮农民工追回3万加班费
2018-04-26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北京市近年来发生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报酬的案件较多,而其中追偿加班费的纠纷占比较大,但劳动者胜诉的却很少。究其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而农民工很少有人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经常维权失利。
记者采访到的农民工唐卫成则不同。他入职5年,单位却未支付其延时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在仲裁申请被驳回,他又不能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法援律师帮他制作的12张日历加班明细表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条,使他不仅在法院一审、二审中胜诉,还于近日拿到了3万元的加班费。
离职后追偿加班费
农民工申请仲裁失败
陈剑峰是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也是一名法援律师。2017年9月21日上午,他在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由于来咨询的人比较多,都在排队等着。
突然,一位身形消瘦的小伙子来到他面前说:“我叫唐卫成,在银南忻建设公司上班5年了。因加班费问题与单位产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后我的全部仲裁请求都被驳回了。我想继续打官司,今天是15天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可我不知道怎么写起诉状。您能不能帮帮我?”
“别着急。”陈律师边安慰边递给他一份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打印好的诉状表,指导他按照格式逐一填写。填完后,陈律师仔细看了看没什么问题就叮嘱他复印三份,赶紧到法院去立案。
当天下午,唐卫成立案成功,之后又回到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此时,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已经打破传统的“指派制”,推出了受援人可自己点名选择律师为其代理案件的“点援制”。唐卫成觉得陈律师服务热情周到,便点名陈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援助任务后,陈律师第二天在律所约见他。唐卫成见面后说,他于2012年5月16日入职银南忻建设公司,当天双方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司机。2015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又续签合同至2020年5月31日,其他内容没变。
“我在职期间,单位安排我加班,其后既不调休也不支付加班费。没办法,我只好在2017年5月26日辞职了。”唐卫成说,离开公司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2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26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银南忻建设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加班工资。
“我明明有理,可仲裁把我的全部请求都驳回了。”唐卫成沮丧地说。
证据材料存瑕疵
劳动者诉讼风险大
陈律师接过唐卫成的证据材料,其中有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工资表、员工入职通知单、转正评估表、员工晋升晋级申请书等。
陈律师发现,从2012年5月16日入职到2017年5月26日离职,唐卫成每个月的考勤表都基本齐全,上面有出勤天数、请假天数、公司名称、每日工作地点等信息,内容比较完整。不过,这些考勤表都是复印件。
唐卫成带来的工资表数量不多,虽然不完整,但结合晋升晋级申请书,能清楚地反映他在职5年期间的工资变化。
详细看过证据材料后,陈律师皱了皱眉:“考勤表虽然很全,但都是复印件。这是证据的瑕疵,如果单位不认可,诉讼风险很大。”
唐卫成急切地问:“我是不是还得输官司啊?”
看着心急如焚的唐卫成,陈律师心里也有点急。因为,作为执业21年的律师,他主要代理工伤理赔案件。尽管他曾帮助许多工伤职工获得了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赔偿,使他们的后续治疗和生活有了保障,但他从来没打赢过加班费的官司。
陈律师一边安慰唐卫成,一边暗下决心:“既然唐卫成点名让我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我就不能辜负他对我的信任,不能让他失望,争取拿此案开个加班费案件胜诉的张!”
制作12张日历加班明细表
员工一审胜诉
陈律师清楚地知道,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仅靠信心打不赢官司:“追偿加班费的案件之所以难胜诉,原因在于:一是证据不充分,二是计算加班工资费时费力。”
深入研究案情后,陈律师觉得若能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既形成证据链,又能让法官审案时对加班费一看就能明白,那胜诉希望就大了。
经过再三考虑,陈律师让唐卫成按照每年每月日历表的格式,参照考勤表、工资表,把他在职期间每天加班的情况详尽列出来:“你想想,在职5年工资变化很大,延时和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这么多,如果你是审理加班费案件的法官,一看这么一堆,放在谁身上脑袋都大,要是费时耗力还算不清楚账,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唐卫成点点头,跟着陈律师干起来:列表格,统计加班时长,标明计算方法,算出加班费数额……花三四天时间终于做完了,陈律师仔细检查后发现有问题,就又推倒重来。
此时,唐卫成找到了新工作,不能请假整理这些证据材料,陈律师一个人利用两个周末时间,最终制作完成了让人一看就能一目了然的加班明细表。这套反映唐卫成5年加班费的日历加班明细表共12张,表中清晰地注明他加班的时间、内容和费用。
2017年11月24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依据这些明细表就考勤表、工资表、晋级表等证据仔细询问,陈律师一一作出了说明,公司有许多问题说不清楚。
尽管这样,仍然出现了对唐卫成不利的局面:公司赵经理提出,唐卫成的工作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且公司有劳动部门批准的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行政公文批件。
因公司提交的这个批件是2017年的且是复印件,法官责令公司一周内提交原件和其他年份的相应批件。3周后法院第二次庭审,公司赵经理拿出了2013年至2016年所有批件的原件。
陈律师仔细看过批件后,提出批件上并未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无论哪种工时制度,劳动者一周工作时间都不能超过40小时限额,否则就要支付加班工资。
庭审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赵经理表示不同意调解,一分钱都不赔偿。法官当庭发放判决文书,判决银南忻建设公司支付唐卫成加班费3万元。
公司提起上诉
因无新证据推翻原判被驳
唐卫成说:“除了我们制作的12张日历加班明细表,双方的其他证据均与仲裁阶段相同,我的诉求能得到一审法院支持,足见这些日历加班明细表的作用之大。”
正当他沉浸在胜诉的喜悦之中时,银南忻建设公司上诉了。
二审庭审时,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唐卫成主张加班工资,提交了工资表、考勤表、员工入职通知单、转正评估表、员工晋升晋级申请书等。银南忻建设公司主张唐卫成不存在加班,公司对其没有考勤记录,提交了工资表、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表、行政许可决定书、职工联名签字单等。
由于唐卫成提供的证据结合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且能还原相应的法律事实,故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情况,酌情判令公司支付唐卫成5年加班工资3万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驳回公司上诉。
(本文中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