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获赔1.4万元 二审陈述自相矛盾 因反言女工所有请求被驳回
2018-01-12
作者: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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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言是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进行前后不一的陈述。如果当事人违背这项原则,就要承受不利后果。
刚到北京一家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上班7天的柳叶青,因为在诉讼过程中陈述自己受伤事实时存在反言现象,被二审法院终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这样一来,她不仅不能获得一审法院判决的14933.78元经济赔偿,更不能实现其索赔7万余元的愿望,其历时一年多的官司等于是白打了。1月8日,她的再审申请又被高级法院予以驳回。
入职七天摔伤膝盖
要求公司赔偿七万
今年29岁的柳叶青在大学学的是土木工程专业。2015年6月,她发现北京一家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在网上招聘监理工程师,就投了自己简历和业绩说明。经过面试,公司决定录用她。但是,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
柳叶青说,办完入职手续后,公司安排她到门头沟区双峪路口西一个在施工程项目当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水暖安装工程的监理工作。公司负责人还告诉她,公司为其提供住宿,她的月工资暂定3000元。
2015年6月26日,即柳叶青入职的第7天,因施工工地急需相关工程资料,她在取这些资料的途中腿部受伤。
监理公司派车并安排现场施工队负责人将柳叶青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急诊,后又送到东直门医院东区治疗。医生的诊断结论为:右膝盖前交叉韧带撕裂、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内侧副韧带损伤。同年7月4日,柳叶青到朝阳医院就诊并在4天后进行膝关节镜下ACL重建术。
由于监理公司在垫付最初的医疗费后未再支付后续的治疗费用,在屡次催要无果后,柳叶青要求公司赔偿其医药费45818.85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21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77168.85元。
按照劳务关系起诉
员工一审获赔1.4万
由于自己入职太短了,加上认为走工伤赔偿程序过于繁琐,柳叶青咨询律师后,在2016年5月,以提供劳务受害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监理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向其支付上述医疗及其他费用。
柳叶青诉称,她与监理公司系雇佣劳务关系,入职后被公司安排到项目工地负责监理工作。工作期间,其食宿由监理公司提供。2013年6月26日刚吃过晚饭,因工作需要,她在由宿舍前往办公室取工程资料途中摔伤。
柳叶青说,导致她摔倒的直接原因,是该路段为凸凹不平的土路,此前就绊倒多个行人。
柳叶青还说,医生对她的诊断结果是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不说在前两家医院的开支,仅在朝阳医院住院做手术的费用就达45818.91元,而公司未向她支付这笔费用。此外,医疗机构建议她全休6个月。由于公司未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及病假工资,故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监理公司辩称,柳叶青摔伤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她是在当天晚上7点到8点跑步时受的伤,医院的诊断时间是晚上的9点多。这些时间段,有收款收据记载的时间予以证明。
对于柳叶青所称她是取送资料时受的伤,公司不予认可。其理由是:公司取送资料不是她的工作,此项工作另有专人负责。由于事故发生时柳叶青还在试用期,故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柳叶青虽然在监理公司工作只有7天时间,但她对工作环境及周边环境也应该有充分的了解。事发之时正值夏季,能见度良好,故其对于自身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由于监理公司在工作外对柳叶青提供食宿,故对柳叶青在工作场所及非工作场所应承担管理义务。可是,该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柳叶青负伤存在过错。不过,公司的过错所占比例在此次事故中小于柳叶青自身的过错。
由此,法院酌定监理公司对柳叶青因身体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据以上责任比例,对于柳叶青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请求,参考双方各自过错比例,法院酌定监理公司赔偿柳叶青各项费用共计14933.78元,驳回柳叶青要求监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的请求。
前后庭审出现反言
女工请求全被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后,监理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监理公司在上诉状中诉称,事情的发生不在工作时间,柳叶青是在晚上7点到8点跑步时受的伤,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的具体地点,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柳叶青同意原判并答辩称,因为自己食宿均在工地,故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二审法院庭审时,柳叶青辩称,她是在前往办公室核实相关数据后返回宿舍,在下楼时摔伤。这一说法,与一审时陈述的受伤过程完全不一样。一审时,她自述是在由宿舍前往办公室的土路上摔伤。
此外,在一审过程中,柳叶青自称事发时其系前往办公室取材料,既不是在工作时间亦非受单位指派。二审时,她又说是当天晚饭后自己出去跑步,跑完步后其自行前往办公室核实相关数据,非受单位指派。
根据以上情况,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柳叶青所受损失,监理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柳叶青受伤的原因和地点,其本人在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审理中的陈述自相矛盾,且对于矛盾之处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受伤的实际地点。而依据柳叶青的自述,无论其受伤时是否系到办公室处理相关数据,其均认可非受单位指派,亦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内。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柳叶青受伤之原因、地点与监理公司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要求监理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由于监理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鉴于原判对案件事实认定不当,应当撤销原判并驳回柳叶青的诉讼请求。
此后,柳叶青以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受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柳叶青受伤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内,亦非受单位指派执行工作任务,故二审法院认定监理公司无需承担其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驳回其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