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错对象用错法律 工伤索赔拖延两年 法院重审 农民工获赔金额增加21万
2018-01-10
作者: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因为工地突然断电,鲁尚不慎坠入地下二层。由于伤及头部,虽经抢救保住一条命,但他的神志已经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清醒了。
为挣钱给孩子治病,自己却变成了残疾,鲁尚对此非常懊悔,可他没有办法!更让他不堪回首的是:在其受伤后,包工头不仅不给钱治病,还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想方设法逃避工伤赔偿责任。
无奈,他聘请一位商业律师按劳务关系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对方给付其73万元。可对方上诉后,上级法院又撤销了这个判决,原因竟是告错对象了,适用法律也不正确。
他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经郝冠群律师代理,这起历时3年有余的案件终于在近日有了重审结果:由雇主和用工单位共同向其赔偿940330.27元,较此前增加了21万多元。
施工现场突然断电
雇员不慎坠落摔伤
鲁尚是一个勤劳、踏实的山西农民。几年前,他的儿子不幸罹患白血病。为了给孩子治病,他变卖了家中所有值钱的东西,但仍然堵不住缺钱这个窟窿。面对一天天累积起来的债务,2014年春节刚过,43岁的他就背井离乡来到北京打工。
由于没什么技能特长,他唯一的选择就是到建筑工地干活,希望靠辛劳和汗水挣一些家里急需的钱。经人介绍,他来到昌平区回龙观一个住宅楼项目工地施工。
当年3月15日晚,他正在地下车库一层进行防火卷帘门倒料时,施工现场突然断电。在一片漆黑中,他摸索着查找线路。走着走着,不慎从通风竖井口坠入地下二层。
事故发生后,他被送到丰台区右安门医院治疗。医生的诊断结果是:颈椎损伤伴不全瘫、第5颈椎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头皮裂伤、脑挫伤、多发软组织损伤等。
行政调查固定证据
商业律师接手诉讼
鲁尚受伤住院后,包工头李仓来看过一次,但没留什么钱。此时,鲁尚的妻子已经从老家赶到北京,并向乡亲们借来一些救急的钱。
这些钱很快用完后,面对医院的一再催促和包工头的不管不问,鲁尚的妻子几经周折来到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正在中心接待大厅值班的律师郝冠群接待了她。
了解情况后,郝律师发现鲁尚手里没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他也只知道安排他干活的人叫李仓,不知道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是谁。
考虑到事故后果严重,鲁尚的伤情也较重,郝律师建议鲁尚妻子先到昌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举报。如果这些行政部门介入此事,对事故进行调查,该工程的承包信息就能查清楚。此外,这些行政机关的文书也可以作为日后诉讼的证据。
鲁尚的妻子听从律师建议照着做了。
2014年8月5日,昌平区安监局对此次事故作出调查报告,确定该工程的总包单位是千键公司,专业承包单位是恒安公司。恒安公司与个体包工头李仓签订有《安装合同》,通过该合同,恒安公司将施工现场商务中心办公楼精装木质防火门安装工程分包给了李仓。这份调查报告还对事故原因及性质一并做出了认定。
与此同时,鲁尚的妻子申请对鲁尚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4级伤残。她还了解到,鲁尚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要计算到伤残评定前一日。
当年11月,鲁尚的妻子又一次来到了致诚公益农民工援助中心。这一次,她给郝律师送来了锦旗,感谢律师给她提供的建议,让她索赔有了希望。可是,她始终没说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这件事。
事后才知道,她已经另外委托一个商业律师为其代理案件并提起了诉讼。
一审判赔七十三万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按照一般的打官司套路,有了安监局的调查报告,接下来就可以着手准备起诉状、收集证据提起诉讼了。可是,鲁尚的妻子一直没有来致诚公益援助中心办法律援助手续。
郝律师说,是朋友和好心人帮鲁尚的妻子找了一个商业律师。碍于情面,她没有拒绝朋友的好意。
“要说这种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了的案件,谁来代理都一样。”郝律师说,而鲁尚委托的那位商业律师却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
这位商业律师将包工头李仓、分包商恒安公司、总包商千键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李仓和恒安公司连带赔偿鲁尚各项损失共计73.50033万元;二、千键公司赔偿鲁尚各项损失共计55.125253万元;三、鲁尚从三被告处所获得的合计赔偿金额以第1项中判定的总金额为限。
收到判决书后,鲁尚及家人感到很安慰。可是,恒安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而此时,距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两年多时间。
原审诉讼存在错误
重审之后赔偿增加
郝律师告诉记者,与鲁尚的妻子再次见面时已经是2017年的春天了。这一次,她又是求助的,并且想委托援助中心的律师代理鲁尚的案件。听完她的叙述,中心决定指派郝律师代理本案。
研究了之前的案件材料,郝律师认为,之前商业律师的办案思路确实有些问题:在鲁尚的诉求中存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的竞合,他既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主张行为人过错导致权利受损害的一般侵权责任,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用人者责任,但这两种责任是竞合关系,只能二者择一,不应在一个案件中同时主张。
因此,郝律师建议鲁尚选择一个被告,按照一个案由进行诉讼。恰在此时,重审法院法官也和鲁尚的妻子联系,让她撤销一个被告。经过商量,最终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确定李仓和恒业公司为被告。
确定被告以后,郝律师为鲁尚重新撰写了起诉状。而此次诉讼又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而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考虑到本案是被发回重审,将会延迟受害人得到赔偿,这种情况相当于赔偿义务人因为案件被发回重审而获得额外的收益,因此,郝律师认为应按照重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字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据此,将鲁尚变更后的诉求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0余万元。
本案重审过程中一共开庭审理三次。
第一次开庭,恒安公司继续劝说鲁尚将千键公司追加进来。被鲁尚拒绝后,该公司以原告变更了诉求为由主张答辩期。
第二次开庭,恒安公司直接申请追加千键公司为被告。法官释义后,它又申请法官回避。法官不得不休庭,待合议庭审议后,驳回了公司的申请。为避免再出现干扰庭审的意外,法官同意将千键公司列为第三人。
经历了2个月的等待后,法院决定第三次开庭。这一次,恒安公司的代理人再也找不出什么阻碍庭审的理由,庭审进行得比较顺利。
2017年12月初,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李仓、恒安公司连带赔偿鲁尚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40330.27元。
李仓不同意再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他又撤回了上诉。目前,案件已经在执行阶段。经历了3年多的等待,鲁尚终于有望拿到“救命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