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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四天摔成重度伤残 没有证据无法认定工伤 仲裁促成和解 民工获赔200万

2017-09-20 作者: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对于农民工来说,在因工致残尤其是重度残疾之后的最好结果是被认定为工伤。这样,其不仅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日后的生活也有了保障。可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刻意回避这层关系的情况下,难度是很大的!
  谢红果的丈夫张某入职4天即被摔成重度残疾,公司支付80余万元医药费后不再管他。此时,她想为丈夫认定工伤,但被上述问题困扰没能成功。不得已,她只能退而求其次,与公司谈判解决赔偿事宜。
  可是,谈也不是想象中的顺利。在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公司迫于压力同意赔偿,并于近日向其支付200万元一次性赔偿金。
  入职四天摔成重残
  要求赔偿引发诉讼
  谢红果说,她的丈夫是四川人,每年都要外出到建筑工地打工,靠打工的钱补贴家用。2016年2月26日,他俩经人介绍来到北京市丰台区一个产业园科研楼项目工地。
  项目部安排他们俩从事钢筋工工作。入职第4天,即2016年2月29日晚上,张某在工作时从电梯通风口负一层掉入负三层。
  “从七八米高的地方摔下去,受伤一定很重。”谢红果说,她丈夫被人抬出地面时仅剩一口气了,后经右安门医院救治保住了命。医生的诊断结论是:脑挫裂伤、脊髓完全损伤、四肢瘫、大小便功能障碍。
  “一个大活人突然变成这样,我心里着急但没办法。”谢红果说,一开始,公司天天派人到医院看望,并积极支付医药费、护理费,关心病人的生活。过了一段时间,张某的病情稳定了,公司就没人来了。
  “公司没人来,我们可以去找他们。”谢红果说,公司累计支付819792元医疗费后,她再也要不出来钱了。而张某的病还没好,还在医院等钱花。
  经查询相关法律规定,谢红果了解到:无论是要求工伤赔偿,还是按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均为一年。超过这个时效,法律就不再保护了,再告状法院也不会支持。
  于是,谢红果先试着与公司谈工伤认定,被拒绝后又开始谈一次性伤残赔偿。就在工伤认定期限将满一年时,她继续与公司协商谈判的同时,准备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工伤认定做准备。
  尽管仲裁告错单位
  对方仍然同意和解
  “在与公司协商时,公司一直拒绝赔偿。实际上,如果公司同意调解让我拿出一个赔偿方案,我还真拿不出来。”谢红果说,究竟应由公司赔偿什么、依据哪个标准、依据什么政策法律规定,她均说不清楚。
  到仲裁委申请仲裁时,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刚问几句话,谢红果就答不上来了。此时,她觉得要打赢这场官司必须请律师帮忙。
  经人介绍,谢红果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求助。值班律师张洁接受了她的咨询。
  张律师了解到张某的受伤情况后,受中心指派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查询建委网站,张律师找到了涉案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查询到张某所在公司的名字叫三砫建筑劳务公司,张某所从事的工作正是该公司从施工单位分包的工程。
  找到了用人单位就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了。可是,张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通过仲裁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为此,张律师代张某起草了仲裁申请书。
  在丰台区仲裁委,立案窗户工作人员告诉谢红果,三砫公司是河北省的一家企业,其在石景山区有一个分公司,应该到石景山区申请仲裁。
  谢红果到石景山区仲裁委立案时,距离张某受伤的时间已经满一年,而其持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分公司与本案有关。尽管如此,张律师仍打算按程序往前走走看。
  3月22日,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分公司聘请两个律师出庭应诉,仲裁员让其发表代理意见时,对方主张其在北京地区没有承接任何工程,也没有招用过张某等员工,至于公司与张某是否存在用工关系,分公司不清楚。
  张律师见此情况,建议谢红果撤诉,去丰台仲裁另行申请与三砫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是,谢红果不同意。
  张律师询问原因,谢红果说,她和丈夫张某从事的工作,实际施工负责人是一个吴姓老板,为张某支付医疗费的也是这个老板。至于三砫公司,它很可能是个空壳。
  “这里的诉讼会影响到我和吴老板此前的谈判,吴老板知道他做的事情见不了光,怕被住建委、安监局等机关和他的上级公司知道,所以,我想借这次诉讼拖一下时间,等裁决后双方还不能和解时再去丰台区申请仲裁。”谢红果说。
  张律师觉得谢红果说得有道理,就同意等等看。
  等了一段时间,张律师与分公司律师取得联系,问单位对此事的态度,对方约其于4月7日面谈。
  见面时,分公司律师在场,吴老板也来了。
  张律师问对方律师究竟代表哪家公司,对方一直不予明确。对于谢红果提出的和解愿望,对方律师和吴老板表示同意。
  再次仲裁促成和解
  员工获赔二百万元
  在商谈过程中,谢红果提出由吴老板和公司赔偿380万元,吴老板认为太高,最多只能给100万元。
  由于双方均有律师在场,吴老板提出让张律师解释一下赔偿数额问题。
  张律师说,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之所以相差巨大,原因有三:一是以什么标准计算伤残赔偿。由于张某的伤残程度已经达到一级伤残标准,所以,应当按照这个标准进行计算。
  二是参照什么标准计算其他经济补偿。如果按农村标准计算,钱数就少一大截儿。而张某的赔偿标准不应按农村计算,应按城市居民标准。这是赔偿数额较高的又一个原因。
  三是考虑不考虑张某的过错。公司认为张某未尽注意义务,在有灯光照明且洞口的醒目标志的情况下掉到底层,其应对自己负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律师认为,张某提出的赔偿请求,无论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标准都不是想象的,是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其一,根据国家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规定,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就构成一级伤残,综合看一下张某的实际情况,他完全超过了这个标准,应当按照一级伤残对待。如果公司对此有异议,双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去做伤残鉴定。
  其二,张某受伤之前一直在城镇工作和生活,故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而不是农村居民标准。
  其三,张某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工伤是不应考虑过错比例的,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员工所受伤害是不是工伤,不考虑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等错误,只要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因工作受伤,即属于工伤。因此,公司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错误的。
  听完张律师解释,公司律师说需要回去汇报,如果没有问题马上对张某进行伤残鉴定。
  可是,等了很长时间,公司没有回音。此时,在石景山区的仲裁结果出来了,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为了尽快进行工伤认定,张律师马上起草好新的仲裁申请书,让谢红果当天去丰台区仲裁立案。同时,让谢红果主动联系公司律师,确认公司是否还有和解的诚意。
  又等一个月后,吴老板主动联系谢红果说,公司收到了丰台区仲裁委通知出庭的电话,并说公司知道仲裁委受理本案后批评了他,让他尽快妥善处理纠纷,避免形成不良影响,影响公司在北京地区开展业务。
  对于张某的伤残鉴定问题,吴老板表示:公司决定不用鉴定了,直接谈赔偿数额即可。
  为了促成和解,谢红果听从张律师的建议,将最低赔偿数额确定为200万元。在第二次谈判时,吴姓老板作为甲方,在公司律师陪伴下,与作为乙方的张某及谢红果、张某的母亲达成协议。
  协议约定:此前已垫付的张某的医药费及生活费用等共计819792元,作为人道救济费用无需乙方向甲方返还。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后续费用200万元整。双方签字后协议生效。协议生效10日内,甲方履行完毕。
  9月15日,谢红果收到了吴老板转来的200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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