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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键性部件不是原配 买车人可索要三倍赔偿

2017-05-24 作者: 来源: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款小车。而此时,我正暗地里将其与在别处看中的小车作比较。可是,这里的工作人员向我保证:该车全车原装配置、安全设置齐全,正在搞促销,绝对物有所值,而且只有最后一天优惠。听罢此言,我立即打消顾虑,以18.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
  近日,经内行人士指点,我才知道该车轮轮毂、轮胎并非原车配置,甚至没有胎压传感器。就此,我曾向公司讨要说法,但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其理由是:虽然该车存在瑕疵,但对车的性能、配置、价格等关键性信息并没有影响,也不会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
  请问:我能否向该公司索要所付购车款的3倍赔偿?
  读者:于小菲
 
  于小菲读者:
  你有权向公司索要所付购车款的3倍赔偿。
  首先,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结合本案,一方面,公司作为汽车销售者,无疑对自己所销售的小车具有保证其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你所购小车轮毂、轮胎并不是原车配置,表明公司未尽职责。更何况该法条没有将经营者用替代品代替商品部件,可以作为其免除责任的条件,仅就小车没有胎压传感器而言,也意味着公司没有保证小车的质量。因此,该公司不能以所谓的瑕疵不影响小车的关键性信息为由减轻责任。另一方面,你在购买该小车并不知道存在瑕疵。
  其次,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作为专门的汽车销售者,对汽车具有较高程度的认知水平和注意义务,其明知小车轮毂、轮胎不是原车配置,甚至没有胎压传感器,却声称全车原车配置、安全设置齐全,而你正是因为被误导才购买小车,即公司具备了欺诈的构成要件。
  再次,公司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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