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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工作期间受伤 为何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2017-04-24 作者: 来源: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约定,我担任公司的客户经理,为公司推销保险产品,我的报酬根据自己完成的险种和业务量提成,既没有底薪,也上不封顶。
  三个月前,我在与客户联系好一笔业务,而在上班时间骑摩托车前往公司领取表格和合同样本时,被一辆小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
  近日,当我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遭到公司拒绝,其理由是:我与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自然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邱甜甜
 
  邱甜甜读者:
  保险公司的说法并无不当,即你的确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指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这里有个前提,即无论是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还是认定工伤的前提,都必须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则不可能有工伤之说。
  依据以上规定,你究竟是否构成工伤,关键要看你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谓委托代理关系,就是你不受公司考勤等制度管理,也不领取固定工资。事实上,你也确实只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双方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而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根据上述规定及法律分析,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你不能依据保险代理关系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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