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以为个体户不是用人单位 觉得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 个体老板辞退生二胎女工赔付2.1万
2017-04-09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系本法所称之用人单位并适用本法规定。而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雇工一般在7人以下。
既然如此,雇有女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该女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若其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须自动续延其合同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期间,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刘金水不信这个,他说:“我不是什么用人单位,就是一个体户。会计马晓惠怀二胎,我有权辞退她!”
让刘金水没想到的是,他按照自己的想法辞退马晓惠后,二审法院近日终审判决其与马晓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生育津贴、怀孕和哺乳期间的工资共计2.1万元。
合同到期未续签 会计怀二胎被辞退
刘金水是本市一批发市场内的商户。随着业务的拓展,他想招个会计帮助打理经营事务。2014年8月1日,27岁的山东姑娘马晓惠前来应聘。经过一个月的试用,刘金水对她很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9月1日始至2015年8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
马晓惠入职前已婚并有一个4岁多的男孩,在2015年8月底劳动合同期满时,她又怀了二胎。刘金水没想到她会要二胎,一时没找到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但未与她续签劳动合同。
“2015年11月30日,预产期临近,我身体极不舒服,便向部门赵主管请假。对方说‘你不用来上班了’,于是我就回家待产去了。”马晓惠说。
“我们每月10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但从2015年12月1日起,老板刘金水未再向我支付工资。”马晓惠说,为此她打电话给刘金水,对方说她在2015年11月存在连续旷工情况,在2015年11月30日已让赵主管通知她,并将她辞退了。
马晓惠不解:“因妊娠反应严重,2015年11月我确实请过几天假,但每次都向赵主管申请,在得到批准后再休假,根本没有旷工这种事情。”而刘金水坚持认为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没有向其支付工资。
2015年12月31日,马晓惠产下一女孩。到了2016年6月底,刘金水一直未给她发放工资和生育津贴。当年7月1日,她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刘金水于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刘金水向其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2016年5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以及2016年1月至4月期间的生育津贴。
女工申请仲裁维权
工会免费提供法援
仲裁委受理后,马晓惠天天等着开庭时间的到来。可是,马上就要开庭时,她又犯了难。尚在襁褓中的孩子需要每天哺乳,她不能扔下孩子不管,只身去打官司。让丈夫田军代替自己出庭吧,田军也从没做过这种事。
“万一输了怎么办?”马晓惠说,她了解到工会可以免费帮职工打官司,于是就向工会申请了法律援助。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经过审查,认为马晓惠是农村户口,符合受援条件,于是指派工会律师胡建新为她代理案件。
接到指派后,胡建新律师马上约马晓惠面谈,详细了解案情,指导她收集、甄选证据材料,然后精心撰写代理意见,为开庭做好准备。
仲裁庭审期间,田军代替马晓惠介绍完仲裁请求事项后,刘金水说:“我店于2015年11月30日已将马晓惠辞退,因此,只认可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马晓惠未到我店上班,她未出勤当然就没有工资了。另外,马晓惠主动要求我店不用给她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不同意向她支付生育津贴。”
说着,刘金水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说明》,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该说明的内容是:本人在山东老家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因不能重复参保,所以本人不参加雇主刘金水的企业社会保险。在最后“声明人”处,签字为“马晓惠”。刘金水说:“这份说明,完全可以证明是马晓惠主动向我店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所以我无需支付她的生育津贴费用。”
田军说:“我们认可这份说明的真实性,上面的签字也确实是马晓惠写的,但这是刘金水打印好要求马晓惠签字的,如果不签就不让入职。”
接着,胡建新律师提交了一份《出生医学证明》,证明马晓惠分娩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刘金水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
经过胡建新律师据理力争,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马晓惠的全部请求事项:其与刘金水于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刘金水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孕期及哺乳期工资、生育津贴等共计2.1万元。
老板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帮女工打赢官司
刘金水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庭审时,刘金水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法院确认与马晓惠于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2.1万元生育津贴和工资。但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刘金水又称马晓惠是在2014年8月1日入职做会计,且双方签订一年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马晓惠出勤至2015年11月30日。
“在仲裁审理时,刘金水明明已经承认与马晓惠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怎么现在竟全盘否定了呢?”田军很不解。
胡建新作为工会法援律师再次参加庭审,对刘金水所述马晓惠入职时间、岗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予以认可,但提出:“2015年11月30日马晓惠向部门赵主管请病假,对方告知她不用再上班。
马晓惠于2015年12月31日生下一女孩,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劳动关系至今并未解除。依据法律规定,马晓惠有权要求刘金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针对刘金水称马晓惠在2015年11月存在连续旷工情况,胡建新律师问道:“既然你说马晓惠旷工,有何依据?”刘金水说:“现在没有考勤记录,也没有相应的证据。”
对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说明》,法官问刘金水:“当时为何要签这个?”
刘金水答道:“这是马晓惠入职时签的。当时我打算给她交社保,可她说已经有了,不能同时在北京缴社保费,而且她不想从工资里再扣除这部分钱,所以就写了这份说明。”
胡建新律师表示反对:“马晓惠虽然在老家有新农保,但跟职工养老保险不一样,这两个不是一个账户,没有冲突,雇主可以在北京给她缴纳养老保险。既然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向马晓惠支付生育津贴。”
不久,法院作出判决,其结果与仲裁完全一样。刘金水不服判决又上诉到中院。
对于刘金水的上诉,胡建新律师没有什么可担心的:“二审是以一审判决为基础,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原则来进行审理和判决的。”
果然,二审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判决驳回刘金水的上诉,维持原判。就这样,经工会法援胡建新律师的三次代理,马晓惠连赢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三场官司,终于维权成功。
工会说法
缴纳社保是单位法定义务 与员工约定不缴社保无效
胡建新律师告诉记者,马晓惠在2015年11月是否连续旷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已于2015年11月30日解除、刘金水是否要支付生育津贴,是本案争议焦点。
针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本案来看,刘金水与马晓惠于2014年9月1日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期满后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刘金水称马晓惠在2015年11月存在连续旷工,并由她所在部门的主管通知将其辞退,对此马晓惠予以否认。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金水应当为其主张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他并为就此提交相关证据,因而未被仲裁委、法院一审及二审所采信。
胡建新律师表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尽管刘金水与马晓惠签订了《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说明》,但不能依此约定就免除刘金水的法定义务。《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由于刘金水未给马晓惠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导致她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刘金水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马晓惠要求按照其本人月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得到了仲裁委、法院一审和二审的支持。
(本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