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拆除废旧设备被砸瘫痪 五个被告相互推卸赔偿责任 法院强执 二级伤残农民工获赔百万
2017-04-06
作者:李一然
来源:劳动午报
近日,来自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的农民工邢先生在轮椅上接过顺义法院执行局汤洋法官递过来的70万元执行款。至此,这起历时三年多时间的工伤赔偿案终于画上句号。
拆除废旧生产线
身体被砸成瘫痪
邢先生今年50多岁,是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农民。2013年4月底,邢先生的同村邻居邢某找到他,让他和另外几人一起去北京,为河北省衡水市的衡水永美纸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拆卸设备。
要拆卸的设备位于顺义区牛栏山镇,是顺鑫腾飞公司长80米、高约3米的报废裱纸板生产线。邢某与邢先生约定的工钱是每天280元,而且包食宿。由于此前邢先生曾为陈某在别的地方拆除过旧机器设备,所以,很爽快地答应了。
随后,邢先生与另外5名临时凑齐的人,一起乘坐邢某儿子开的汽车来到北京。不料,在拆卸过程中,邢先生被砸伤。其负伤时,正在使用倒链吊装设备。因他头顶上的横梁意外松动并突然掉落,他连躲闪的机会都没有。
当天,邢先生先后被送至两家医院救治。2013年5月1日至8日在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其出院诊断为:胸11、12骨折脱位伴脊髓损伤,右侧胸腔积液,头部外伤。邢先生为此花费医疗费11万余元,但因伤势过重无法站起来了。
此后,邢先生又花费35万余元进行康复治疗。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邢先生的伤残程度属二级,伤残率90%,需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考虑为2人,护理期限考虑为20年。
5被告串通推责任
伤者索赔85万元
邢先生受伤后,为索要工伤赔偿款,将邢某、衡水永美纸制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顺鑫腾飞公司、赵某等5被告告到顺义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5万元。
邢先生诉称,他被砸伤后,顺鑫腾飞公司与赵某为逃避责任,于2013年5月1日“倒签”、“炮制”了《废品买卖合同》和《安全协议》,以规避赔偿义务。该协议指出邢先生等使用的拆卸工具由赵某提供,与顺鑫腾飞公司无关。
邢先生认为,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衡水永美公司、陈某在拆卸、购买生产线时,将需要具备专业资质的拆卸工作交给无任何资质的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顺鑫腾飞公司将大型生产线交付给无专业资质的个人拆卸,对拆卸大型设备可能产生的危险没有提供安全保障。由此,邢先生认为,在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尽到预警、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该公司应为其负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该公司在其负伤后没有尽到保护现场的义务,所以,也应对其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庭审中,被告邢某、赵某辩称:不是邢某通知邢先生去拆旧生产线的,而是邢先生与陈某主动联系的邢某。邢某以为邢先生是陈某指派,所以邢某不是邢先生的雇主,赵某不是旧生产线的买受人,赵某、邢某与邢先生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与赵某、邢某一样,被告陈某、衡水永美公司在法庭上也称,他们与邢先生素不相识,也没有雇佣他从事拆卸旧生产线工作,邢先生受伤,与他们无关。
被告顺鑫腾飞公司同样认为邢先生受伤,与他们无关。理由是本公司只是生产线的出卖方。出卖人的义务是收到货款后,依照协议将生产线交付给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指定的拆卸人员。顺鑫腾飞公司无权选取或决定生产线拆除机构或人员,也无权审查拆卸机构或者人员是否具有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更无权在拆卸过程中履行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同意邢先生的诉讼请求。
雇员因工作负伤
公司被判赔300万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5月1日,邢先生等6名工人在顺鑫腾飞公司场地内拆除旧生产线,邢先生在使用倒链吊装设备时被横梁砸伤并导致瘫痪。庭审中,各当事人一致确认邢先生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的数额为355207.82元。
邢先生认可其受伤后,陈某曾给他现金5.3万元,顺鑫腾飞公司给付其现金31万元。不过,陈某、顺鑫腾飞公司均表示这些钱属于借款,是其借给邢先生暂时使用的。
为证明自身没有责任,顺鑫腾飞公司提交了《废品买卖合同》及《安全协议》,其中约定“报废设备的拆除、运输工作甲方概不负责,拆除报废设备所需的各种工具、设备甲方概不提供。如发生设备和人员伤亡事故甲方概不负责。”签约时间注明为2013年4月26日。可是,经法官询问,该公司承认实际签字时间为邢先生受伤后的5月1日,而不是4月26日。
同时,先后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邢先生是衡水永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雇佣的,任务是让邢先生到北京拆卸旧生产线。邢先生的拆卸及装车费等劳动报酬,由衡水永美公司支付。
综上,顺义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某作为衡水永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给付邢先生的“拆卸及装车费用”等行为,应视为衡水永美公司的行为。该公司应对邢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顺义法院判决衡水永美纸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邢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0余万元。
顺义法院判决后,衡水永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无力履行判决
赔偿百万双方和解
判决生效后,因衡水永美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6月,邢某向顺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承办法官汤洋在执行中发现,衡水永美公司在北京市内无财产,而在衡水市武邑县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顺义区法院按相关规定,将本案委托武邑县法院进行执行。后来,武邑法院以因案情复杂为由将本案退回,顺义法院恢复执行。
经过再次调查,汤洋法官发现,被执行公司在北京和衡水均无可执行财产。但是,为了能尽快让邢先生拿到医疗费用,汤洋法官多次找被执行人及邢先生谈话,促成双方和解。
经过半年多的努力,邢先生、衡水永美纸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终于坐到了一起,面对汤洋法官签署了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主要内容有:一、衡水永美纸制品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给付邢先生30万元。二、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之前再给付邢先生70万元。三、上述两笔案款结清后,视为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
在协议中,陈某提出由他提供本人一套房产作为担保,确保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的履行。尽管这样和解会少得到200多万元,但邢先生治病心切,考虑到陈某的履行能力,同意以100万元了结本案。
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签字后,陈某当即给了邢先生30万元现金,并承诺剩余70万元在2017年春节前给付。可是,到了约定的时间,陈某并未将款项打到法院账户上。后经法院多次催促,陈某终于筹足款项,法院一收到这些钱,马上通知邢先生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