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里糊涂签协议 违反约定成被告 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店长被判赔10万元
2017-04-05
作者: 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在餐饮公司当店长的钟胜杰,本打算辞职后与朋友开个餐馆,却因在最后一顿“团圆饭”饭桌上签了个协议被老板告了。此后,他不但连输三场官司,还要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他后悔不迭,但为时已晚。
1
店长:“老板挖坑儿,我稀里糊涂往下跳”
2016年8月底的一天,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接到一份工会法律援助申请:我叫钟胜杰,自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在北京菜尚成品餐饮有限公司工作,职务是店长。2016年4月30日,公司与我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10天后,即同年5月10日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公司依据此协议申请了仲裁并被受理。因我家庭困难,又是农业户口,故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
钟胜杰说:“单位让我支付80万元违约金,理由是我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我不知道如何应诉,所以就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了。”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据此,需要职工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时,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者在入职时单独签订协议。从钟胜杰递交的材料来看,他是在解除劳动关系10天前才签订的,随后又被单位告到仲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经过审核,钟胜杰是外地农村户籍,几年前来到北京打工,符合受援条件,法援中心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王海静为他代理案件。
接到指派后,王海静律师马上约钟胜杰谈话,全面了解案情。
王海静律师问:“《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是怎么签订的?”
钟胜杰懊恼地说:“2016年4月30日早晨一上班,我跟老板提出辞职,他说考虑一下。晚上下班前,他拉我一块去吃饭,并说干了这么多年临走也得吃顿饭啊。酒过三巡,他拿出一张打印好的东西让我签字,说好合好散,签完就能离职了。我以为签完就没事了,也没想过他会坑我,加上当时已喝了不少酒,脑袋一热,没仔细看内容就签了字,后来才知道那是《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他说五一期间客人多,让我再干几天,我就工作到5月10日才离职。”
王海静律师又问:“公司给你相应补偿了吗?”钟胜杰摇摇头。
“你为什么要辞职?”钟胜杰答道:“我跟几个朋友合开了一家餐馆,得过去打理。我都快40岁了,人往高处走,我不能总给别人打工啊,想着要是自己能做生意多挣点钱,也好把老婆孩子接到北京来。”
王海静律师继续问:“你那餐馆何时成立的?你任何职?”“2016年4月25日注册的,我是法人代表,占35%的股份。”
“既然你已经注册成立了新公司,为何还要签保密和竞业禁止约定呢?签这个有极大的诉讼风险啊!”王海静律师很不解。
钟胜杰叹了口气:“公司把我告了我才明白,原来是老板给我挖了个坑儿,我稀里糊涂就跳下去了。”
老板:“做事不仁义,让他赔钱长教训”
对于钟胜杰的说法,北京菜尚成品餐饮有限公司的周老板并不认同:“我这店开张时就把钟胜杰招来当店长,开始带了他一段时间。虽然干餐饮时间不长,但他聪明、上手快,两三个月后就能挑大梁了。我全国各地还有几家店,长期不在北京,就让他全权负责店里的事务。”
2016年初,员工反映有几个人总到店里来找钟胜杰喝酒,似乎是在商量合作开餐馆。因此,周老板开始留意:“我这个店开在北京远郊区,周围就那么大地方、那么多人,他要在当地开餐馆不明摆着砸我生意吗?到了4月中下旬,听说他已经找好地方并注册了,我赶紧回到北京。私下一打听,他的餐馆距离我的店也就2公里,而且菜品、经营模式跟我的店完全雷同,这显然属于同类竞争啊。他太不仁义了,所以,他提出辞职时我让他签了份《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他非说我给他挖坑儿也没辙,但你可以不跳啊。白纸黑字摆在那儿,我可没逼他,是他自己愿意签的。官司我是打定了,要让他赔钱长教训。”周老板说。
仲裁裁决:店长违约支付10万元赔偿
仲裁庭审本案时,周老板提交了钟胜杰亲笔签字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
周老板说:“协议约定,钟胜杰在我公司担任店长期间,不得在行政区域内与北京菜尚成品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兼职,不得以股东包括隐名股东的身份参股竞争企业,不得为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指导,不得向竞争企业泄露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如果钟胜杰违反本协议,我公司有权与他终止劳动关系,而且他必须按照不低于我店最后一年总体收入的标准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然而,钟胜杰违反此协议,于2016年4月25日注册成立了顺杰餐馆,他不仅占股35%,还是法人代表。”
周老板边说边提交了顺杰餐馆的工商登记信息、餐馆位置照片等作为证据:“钟胜杰参股开设同类企业,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特申请仲裁,要求他按约定向我公司支付80万元违约金。”
钟胜杰不同意周老板的申请事项:“该协议只约定了我的个人义务,公司未支付任何相关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我认为此约定无效,因而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协议上的签字是不是你写的?”周老板瞪着对方。
钟胜杰不甘示弱:“我是签字了,但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你涉嫌欺诈。另外,我的餐馆与你公司也不构成竞争关系。”
周老板气得满脸通红,断然拒绝调解,坚持让钟胜杰支付80万元违约金。王海静律师提出,单位提交的每日现金记账无原件核对,不能采信。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钟胜杰注册成立的餐馆与北京菜尚成品餐饮有限公司均属餐饮企业,经营范围相近,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2016年4月30日,双方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钟胜杰在职期间不得在行政区域内与北京菜尚成品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兼职参股,钟胜杰认为其所以签订该协议,是受到北京菜尚成品餐饮有限公司的欺诈,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他也未证明自己签订该协议后离开了其注册成立的顺杰餐馆。所以,仲裁委认定他构成违约,裁决钟胜杰按照协议约定,向北京菜尚成品餐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最终判决:从一审到二审均判店长支付违约金
王海静律师介绍,从仲裁申请书介绍的事实和理由来看,北京菜尚成品餐饮有限公司实际上明知2016年4月25日钟胜杰已注册了顺杰餐馆,还要求其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而协议只约定了钟胜杰的义务,并未约定公司支付相应补偿。且钟胜杰成立顺杰餐馆在先,签订协议在后,不应适用无效的约定来单方面限制劳动者权利。
钟胜杰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
在法院庭审时,周老板否认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时已知晓钟胜杰注册顺杰餐馆一事。法院认为,虽然单位在《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金,但钟胜杰当时在职,公司向其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员工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忠诚义务,加之协议上确实是钟胜杰本人签字的,且他没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判决钟胜杰向北京菜尚成品餐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随后,钟胜杰又上诉到中院。近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记者提示:员工别拿自己签字不当事儿
记者在采访中见过不少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但看过北京菜尚成品餐饮有限公司与钟胜杰签订的这份协议时还是有些吃惊。整个协议只有三项内容:第一项约定乙方(钟胜杰)对公司的一切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二项约定乙方在职期间不得在同类企业中兼职、入股、另开餐馆。甲方(北京菜尚成品餐饮有限公司)在哪里开设新店,乙方的上述义务就适用于哪里;第三项约定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可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乙方按甲方最后一年的全年总体收入支付违约金。
这种全部内容仅约定一方的行为而另一方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的一边倒协议,任何人看过后都不会签字,但钟胜杰却签了。究其原因,一是他法律意识淡薄。依据法律规定,竞业禁止协议要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比如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
二是缺少自我保护意识。签字就意味着对所签内容的全部认可,协议就有了约束力,签字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没仔细看就签字,公司正是凭借钟胜杰签字的这一纸协议,让他从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均败诉,并付出10万元违约金。因此,作为企业员工,一定要吸取钟胜杰的教训,别拿签字不当回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