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违规停靠路边 开门伤人也属犯罪
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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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前,我丈夫驾车去一处银行办事时,虽然发现因为车流密集,路边有禁停标志、标线,但考虑附近没有停车点,加之办事时间不超过5分钟,最终还是决定靠边将车停下。
由于匆忙中没有看反光镜,也没有注意车后车辆行驶情况,就在打开车门中,刘某驾驶摩托车同向而来,右侧车把与车门发生剐蹭。在惯性的作用下,刘某甩出近4米,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我丈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近日,我丈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请问:在我丈夫所驾小车处于未行使状态,只是一时疏忽推开车门,怎么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读者:徐金香
徐金香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丈夫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与之对应,你丈夫的行为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你丈夫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分别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而你丈夫明知事发地有禁停标志、标线,明知车流密集,如不瞻前顾后随意推开车门极易造成事故损害,而他为了贪图自身方便对此置之不理,既没有看反光镜,也没有注意车后车辆行驶情况,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当预见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另一方面,你丈夫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同时,还在其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你丈夫不仅造成刘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且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判其有罪是罪有应得。(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