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雇工因工作负伤应由谁买单?市第三中级法院法官详解务工受害责任纠纷案
2017-03-24
作者:李婧
来源:劳动午报
包工头临时雇佣的工人不系安全带就上房顶施工受了伤;刚入职的保安醉酒坠楼丢了命,在这些案例中伤者没有工伤保险做后盾,没有劳动合同作依据,该怎么赔偿呢?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法官以案说法,详细分析了相关案件责任赔偿要点。同时发出风险提示:使用雇工的个人应提高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意识,劳务服务者也应注意保留用工证据并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规范意识,以避免惨剧发生。
1醉酒保安坠楼死,能认定为工伤吗?
2013年1月1日,某保安服务公司与40多岁的老张签订《保安劳动合同》,聘用他从事保安员工作。当年2月2日,老张自北京市朝阳区一栋楼的19层坠亡。经调查认定,老张是高坠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尸检结果显示其心血乙醇含量高达150.2mg/ml。
老张的儿子小张认为,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老张疏于管理,未进行过安全知识教育,导致老张酒后巡防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10810元。保安公司不同意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也驳回了小张的诉求。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老张坠亡事故发生时其已处于醉酒状态。因此,其坠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法律所保护的,是主观上为善意的劳动者,此时,即便其主观上可能有过错,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任何人都不能从其恶意行为中获得利益,醉酒后上岗工作就是这样,是不提倡的行为。
本案中,老张死亡后其继承人小张还未成年,生活极其困难。而老张妻子和女儿均已去世,小张已成为孤儿。在小张通过诉讼主张相关权利的路径已被封堵的情况下,法官建议小张通过相关救助机制解决自己的实际困难。
2 工人不愿系安全带从屋顶坠落,雇主、业主谁担责?
2015年10月,60岁的北京顺义人李某、35岁的河北人庞某将顺义区一处库房改造工程,委托给29岁包工头王某进行施工。同样是29岁的小张受雇于王某,成为库房改造工程中的一名工人。
当年11月3日中午,小张从在建库房房顶跌落,脑部受伤,在顺义和湖北老家进行了多次治疗,共花费9万余元。但是,李某、庞某和王某对谁应赔偿小张有意见分歧。
小张认为,包工头王某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李某和庞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他将这三人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7万余元。
庭审中,包工头王某说:“干这种活需要系安全带,因为没有安全带,小张当时没系。”业主李某和庞某表示,库房有3米多高,一般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就是系安全带。他们都提醒过小张系安全带,但他说干活不方便不同意系。两人认为,小张因此受伤其自己也有责任。
法院查明,涉诉库房改造工程由庞某出资建设,由庞某选任王某进行施工,庞某也认可与库房的实际业主李某无关。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小张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49026元,驳回小张对李某和庞某的诉讼请求。小张和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支付小张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39221元,庞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官说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法官说,本案涉诉库房改造工程的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依照法律规定业主应选任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进行施工。庞某明知包工头王某不具有相应资质,仍将工程交其施工,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庞某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涉诉工程由庞某出资建设,由庞某选任王某进行施工,故李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小张长期从事建房工作,应对建筑活动中的危险有一定认知,其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3 小工搬玻璃被砸瘫痪,雇主称没安排他干活儿能否脱责?
2013年3月,老板许某要装修汽车生活会馆,以每天140元的劳务费雇佣26岁的小张在现场做杂工。同年4月1日上午10时许,装修现场运来一批玻璃,小张在搬运玻璃的过程中被突然坠落的玻璃砸成重伤,另一人王某被玻璃砸死。就医后,小张的双下肢瘫痪。
小张因此起诉老板许某,索赔89万余元。许某认为,小张受伤的原因是当时运送玻璃的司机袁某某、以及玻璃销售者石某某的行为所致。案发当时,他并不在现场,且未指示小张从事卸玻璃的工作,因此在本案中其不存在过错。另外,他认为,卸玻璃是石某某和袁某某的工作,并不是他雇佣的装修工人的工作,小张卸玻璃不属于职务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许某赔偿小张4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小张所受伤害是否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以及许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小张的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和随机性,尽管小张的工作应服从大工安排,但并不意味着只有大工指派的工作才算小张的工作职责,否则小张必须随时紧跟大工进行工作,大工不在现场,小张就可以不工作,而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
本案所涉玻璃用于许某的汽车生活会馆的装修工程,而购买玻璃可以约定由送货方卸货也可以由收货方卸货,所以,小张主观上认为卸玻璃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属合理,其因此遭受伤害应视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事故。
4 工人因车祸截腿,每次更换假肢都要重新起诉吗?
2013年5月6日上午,工人老宋乘坐靖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购买工地需要的食物,途中因该车制动失灵导致侧翻,车厢与路边护栏将老宋的右大腿挤伤。当日,医院给老宋做了右大腿上端截肢术等。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老宋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查明,老宋为杨某的分包工程提供劳务,而杨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属于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因此,杨某与老宋之间为劳务雇佣关系,杨某应在相应责任范围内对老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杨某,其作为老宋所提供劳务的受益者,对其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给付老宋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假肢安装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7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又将赔偿金额调整为38万余元。其中,双方争议最大的赔偿项目是残疾辅助器具费这一项,争执的焦点是赔偿费用是否应包括后续的治疗费用。
法官说法
对于上述争议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首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判令责任人赔偿第一次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对于后续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即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在首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应自辅助器具确定之日起按20年计算。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法官说,终审判决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其主要理由中: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的单次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受害人只能在有生之年按照更换周期一次次提起诉讼,这将大大加重受害人的诉累。而且受害人的追索周期较长,还面临侵权人在追索过程中可能会自然或恶意消亡、赔偿能力可能会不足或消失的风险,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法院查明:老宋装配的普通适用型五连杆自锁大气压膝单轴踝单轴脚,价格43800元,该产品使用寿命为4年,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用约为假肢装配价格的百分之十,假肢在公司训练约30天,需1名陪护,每人每天食宿费80元,老宋需终身佩戴假肢。法院结合老宋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综合确定赔偿期限暂以20年为宜。按照假肢使用寿命为4年计算,20年应更换5次,共计219000元。因此,将赔偿的总金额调整到38万余元。
5工人领了商业保险赔偿,还能向雇主索赔吗?
刘某是某运输公司职员,任该公司北京地区经理。2015年4月1日,刘某雇佣杨某前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物流公司库房门口卸货,在卸货过程中货物倒塌导致杨某受伤。杨某将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杨某腰部损伤为九级残疾。经核实,杨某的合理损失为173167.24元。法院查明,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7日出具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杨某领取了该保险公司医疗费赔偿20000元、住院津贴450元。对保险的险种,杨某称是意外险。
法院审理后判决某运输公司赔偿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鉴定费共计1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提供劳务者获得商业保险的前提是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属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商业行为。而提供劳务者依据侵权法向雇主索赔系基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交叉或可以进行抵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不禁止提供劳务者因此获得双重赔偿,这也是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