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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 别因证据缺失丢饭碗

2017-01-23 作者:颜梅生 来源:劳动午报

 
  “明明已经请假,为什么公司偏偏说我旷工,甚至据此将我解聘?”现实中,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类似争执的事例并非少数,而员工之所以会吃这样的哑巴亏,用人单位之所以能理直气壮,关键是员工手中没有证据。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员工该怎么办?以下案例和做法,对员工维权会有帮助。
  面对争议,要凭证据说话
  【案例】 “无论是公司的规章制度,还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都已明确规定‘员工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全年累计旷工五天及其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擅自离岗4天,公司自然可以将其解聘。”
  “可我已经向公司领导口头请假,公司领导也已口头答应,我并不构成旷工。”
  “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你请了假、领导答应了吗?”
  “领导说了却不认账,我有什么办法来证明?”
  因为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聘,李女士不服提起诉讼后,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地辩论了起来。
  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月17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要求撤销公司解聘决定的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与之对应,李女士认为自己已经请假且获得了批准,并不构成旷工,自然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不足于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无疑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防患未然,平时注意收集证据
  【案例】 2016年12月26日上午,刚刚外出旅游一周,回到公司上班的林女士,却意外收到了公司的一纸通知:因其连续旷工五天,已被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解除了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交涉未果,林女士便心急火燎地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咨询,看看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责成公司收回成命。
  林女士的理由是:按照法律规定,她还有五天的年休假未休息。为此,她曾向公司请假五天,加上周六、周日,共计游玩了一周,因而并不构成旷工。
  可面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提出的证据问题,林女士却表示自己是通过电话请假的,并没有请假条及批准手续。不过,她想知道自己究竟应该收集哪些证据、怎么收集证据?
  【点评】 为了防患未然,也为了能在出现纠纷后得以及时补救,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具体来讲,如果无自己有急事,或因急病不能亲自请假,在让家人或同事代为请假时,应尽可能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将之复印存底,以免口说无凭。
  如果是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请假条和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保留邮寄票据及回执,这些都是将来的打官司的直接证据。
  如果通过打电话,或发传真请假,必须保留文字、传真回执或相关视听资料,如电话录音等。在没有这些材料的情况下,如果有同事或其他证人,可以请其作证。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收集证据必须坚持情况真实、存在关联、手段合法的原则,否则,将不被法院认可。
  无法收集,可申请法院取证
  【案例】 郭女士因病请假一个月。当时,她手持医院出具的证明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经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郭女士将请假条交给了公司人事科存档。
  谁知,当她回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却以其实际请假半个月、超期半个月属于旷工,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让其“卷起铺盖走人”。郭女士不同意公司的决定,要求核实自己的请假手续,但公司却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郭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后又提起了诉讼,但她心里一直不踏实。因为,她把所有的证据材料都交给公司了,再也没有反驳公司的证据。
  好在有人向她提醒,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对此事进行调查后,不久即作出判决,撤销了公司的解聘决定。
  【点评】 员工可以视情况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规定,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正因为公司保管着请假条,才导致郭女士客观上无法收集。这种情况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故郭女士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公司交出其请假资料。
  同时,上述规定第七十五条还指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就是说,如果公司仍拒不交出,法院可以直接判决郭女士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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