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再婚夫妻的婚后财产约定缘何无效?
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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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报读者甄中萍女士反映,她与现在的老伴是再婚。婚前,她们协议约定:“女方的工资存起来,由男方出资负责生活所需”。婚后,老伴几次住院她都悉心照顾,老伴的几个在不同城市生活的孩子有了下一代,她也专程过去帮忙。甄女士觉得,她尽到了一个老伴应尽的职责,她们的老年生活也很和谐。
结婚3年后,甄女士和老伴有了9万元的共同财产。而这些钱,是老伴的工资在支付生活所需费用后余存的,老伴曾承诺这钱有她的一半。
可是,这个承诺在老伴读完一篇描写老人再婚的文章后变了。老伴认为,文章中描述的那位再婚老伴比甄女士做得要好得多。自此,老伴开始对甄女士吹胡子瞪眼,还说那9万元不给她了,顶多给她三分之一。
甄女士认为,仅凭一篇文章就评价她做的好坏难以服人。再者,这9万元尽管没她的工资,但也算是婚后共同财产。到底该怎么分配,不应当由老伴一人说了算。可她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与甄女士遇到类似问题的事情不少。不过,从甄女士的讲述看,接受采访的潘律师认为,她与老伴有关财产的协议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甄女士与老伴婚前协议约定“女方的工资存起来,由男方出资负责生活所需”,姑且不论该约定的形式是否是书面的,仅就该条款本身看,约定内容是不明确的,因此该约定无效。
再者,甄女士现在无权要求分割老伴的9万元余存款。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夫妻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存在分割财产问题,即使向人民法院提出,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除非具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打个比方,假如甄女士现在与老伴离婚,在分割财产时由于她们有关财产的协议是无效的,所以甄女士的工资收入和男方的9万元属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由双方平均分割。此时,如果甄女士生活困难,男方有给予其适当经济帮助的义务。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