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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却不迁户口 赔付违约金20万元

2017-01-05 作者:李一然 来源:

 
  黄女士全款买下艾某名下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的学区房后,艾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将自己及其子女的户口迁出,直接影响黄女士儿子的小学学区划分。2013年12月黄女士将艾某诉至法院,但艾某并未现身,法院缺席判决艾某立即迁出户口,并支付给黄女士违约金20余万元。近日,艾某迫于压力兑现了3年前的法律义务。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0年10月,黄女士通过房产中介与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60万元,艾某负有将所售房屋上的户口于房屋过户后十日内迁出的义务,逾期将承担逾期一日按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2011年5月,黄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艾某此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将自己及子女的户口迁出上述房屋。不仅如此,艾某还不接黄女士的电话,不跟黄女士见面。
  因黄女士的儿子马上就到入学的年龄,艾某的做法使黄女士无法将儿子的户口落户到所购房屋上,直接影响黄女士儿子的小学学区划分。无奈之下,2013年12月黄女士将艾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艾某立即将自己及其子女的户口从诉争的房屋上迁出,并按照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每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而艾某不仅开庭庭审时不到庭,案件判决后也找不到他。法院将案件的判决公告送达后,因仍找不到艾某,只得将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又依法将艾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冻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
  直到此时,艾某才匆匆到法院接受谈话,并迁出了其户口。在法律的威慑下,艾某接受执行法官的批评教育,并向黄女士支付了拖欠多年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黄女士与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完成了支付房款及权属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但艾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完成户口迁出手续,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女士要求艾某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近些年来,北京的房价高涨,尤其是那些所在区域内有优质教育资源的房屋,更成为众多购房人争抢的对象。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些房屋所附带的教育资源配给的价值,远远超过了其实际的使用价值,并衍生出了“学区房”这一概念。
  但是,目前许多地方的入学政策不仅与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相关,还涉及到户籍政策的管理问题,因此,提醒购房人在购买学区房时务必审查购买房屋的户口登记情况,防止出现此类买了学区房却无法进入理想学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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