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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无良商家“以旧换新”消费陷阱

2016-12-29 作者: 来源:

 
  随着科技的进步,家电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线上线下商家纷纷推出了各式各样的优惠、特价活动,“以旧换新”更是深受消费者的喜爱,既发挥了旧物的“余热”作用,又省去了闲置处理的麻烦,看似一举两得的事儿,是否也存在着您未曾注意的消费陷阱呢?
  【典型案例】
  近日,延庆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某电器销售门店进行虚假特惠活动。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行举报核实,发现该门店某品牌豆浆机正在开展“以旧换新,旧机折价200元”的促销活动。活动期间,如果您以旧豆浆机换购,售价899元每台的新款豆浆机只需支付699元即可带回家。
  经查,该品牌的新款豆浆机在促销活动前,就一直以699元每台的价格销售,从未以899元每台价格销售,商家为增加销售量,以虚假的特惠活动欺骗消费者,引消费者误解的行为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工商部门提示】
  1.提醒消费者:在参加以旧换新购物活动前,首先要注意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其次要货比三家,摸清活动前后商品价格变化浮动,最后索取购物凭证以及明确保修条款,以确保享受到可靠的售后服务。
  2.提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企图用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歪脑筋增加销售量的,都将受到依法查处。
  【法规链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的规定。
  (延庆工商分局  祁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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