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五种休年假方式法律是否支持?
2016-12-07
作者:王景龙 石井川 常亮
来源:劳动午报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很多单位和个人都在安排休假。身处不同企业、岗位的职工,分别提出了各自关心的休假方式,他们想知道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归纳起来,职工提出的这些休年薪假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带薪年休假可否转账休、集中休、“分解”休、“让予”别人休、与其他节日一起休等,至于这些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过下面的案例分析即可找到答案。
1、带薪年休假可否“转账休”?
何某一年前大学毕业,因急于就业在一个体家庭作坊式的小型企业里谋得一职,该企业生产环境差,工资低、无劳保、无劳动保护措施。最近一大型私有企业招工,何某辞去这家小型私企的工作,应聘来到了工作环境比较好、有劳保、工资待遇比较高的这个大型私有企业。
现在,何某已在该大型私有企业工作快六个月了。面对元旦、春节的到来,企业正在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由于何某在那家小企业,加上在这家大企业工作的时间合计已满12个月,所以,他想利用元旦或春节连同年休假期带女朋友回家看看。
可是,企业劳资科告诉何某:本企业“新官不理旧账”。他在小企业的工龄不计算在内,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足一年,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说法:
带薪年休假可以“转账”,不但上年的没休的年休假可以转下年,而且员工在老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转到新单位累计计算。
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这里的“一年”是否包括职工在外单位的工作时间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第四条中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由此可见,职工在外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计入本单位带薪休假中的“连续一年”。何某目前就职企业的“不理旧账”的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
2、带薪年休假可否“集中休”?
于某从财会学校毕业后,入职于一大型服装城做收银员。历年来,节前都是服装销售行业的旺季,节后变冷滞销。最近,该服装城提前启动节前采取打折、送券等促销活动,员工们则加班加点工作,即使全员停休星期天仍感人手不足。考虑到节前节后工作节奏的差异,服装城近日作出规定:各班组必须安排员工在每年的春节后一个月内将带薪年休假休完,否则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于某等员工想知道:服装城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说法:
年休假可否提前休、拖后休、集中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但在第五条中有“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的规定,不过,这里的“安排”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不和职工商量,强行规定员工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休完、不休完、不再享有,是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
可以肯定地说,服装城所谓的“在某时间段内不休年假,此后不再享有当年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规定,是强行剥夺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该做法是违法的。
3、带薪年休假可否“分解”休?
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末端企业快递公司突显繁忙,快递员严重不足。为了避免其集中休假,造成业务中断、快件积压。今年年初某快递公司即规定:把每个快递员的年休假天数分解到每一日中,以每天提前半个到一个小时下班化解。
对此,父母在外地,准备前去看望,或想利用带薪年休与元旦、新年等假日集中休假,外出旅游的职工张某等意见很大。他们想知道,这种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到一个小时的做法是否合法?
说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这里可以看出,带薪年假显然是按天计算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虽然规定,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到一个小时的安排是不妥的。这种安排不但违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违背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的规定,也与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2013-2020年)》的“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的精神相违背。这种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到一个小时的做法使员工不得充分休息,不得外出探亲,不得外出旅游的做法应当纠正。
4、带薪年休假可否“让予”别人休?
胡某在一企业的生产岗位已经工作二十年,算得上一个老职工。他最近又带了一个徒弟,徒弟姓王某大学毕业,来岗不足一年。最近王某要和他身居外地的女朋友旅行结婚。下云贵、飞海南,看名川、观大海,游名胜、逛古迹。
王某算了一下自己能休的假期,一是按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二是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他属于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而这晚婚的十五天奖励假期再加上自己的元旦、春节假期,也不够用。于是,王某与师傅胡某商量,打算让胡某把他的十五天年休假转让或出卖给他。
说法:
《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于带薪休假可否出卖、转让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带薪休假具有人身属性不可以出卖、转让。可带薪休假期间上班,应加付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带薪年休假不可转让,但休假工人可以替班。
《劳动法》对替班没有具体规定,自己的工作一般应由自己来干,但经单位领导同意,根据企业内部的规定,休假工人可以顶岗、替班。可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顶替别人的工作,完成被顶替人岗位上的工作,不算被顶替人误工,不给顶替人加班费。
5、带薪年休假可否与其他节假日“一起休”?
赵某是一大型私营企业的资料员,工作比较轻松,每天工作八小时,周六、周日休息,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按规定放假,一切按部就班。最近企业老板在会上宣布她们的带薪年休假没了。今后企业的文职人员,但凡休了国庆、中秋、星期天中的任何一种假,就再没有带薪年休假。有了三年工龄的赵某本想利用带薪年休假和在春节假期带父母孩子外出玩一玩,没想到计划在老板的宣布中泡了汤。
说法:
带薪年休假天数是按工作日,而不是按自然日计算的。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从这些规定看,带薪年休假与元旦、春节等假期是性质不同的假期,相互之间是不能相互取代的。因此,任何单位不能因为工作岗位特殊,不能因为员工休了国庆、中秋、星期天等假日就剥夺其带薪年休假。
对此,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就此,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第三条第二款中再次规定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赵某所在单位老板的说法和做法与法律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