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维权 > 说法 > 正文

老板虽然拖欠员工工资不可用其死亡赔偿清欠

2016-12-05 作者: 来源:

 
  编辑同志:
  个体工商户周某因经营不当等诸多原因,导致所开办的超市倒闭时,欠下我们4万余元工资。尽管时间已经过去将近一年,也由于其确实没有能力支付,也无财产可供抵扣,以至于一直没有清偿。
  一个月前,周某在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后,对方向其家属支付了4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据此,我们曾多次要求周某家属从中支付。可其家属就是不予理睬。
  请问:我们能否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家属从周某死亡赔偿金中支付我们被拖欠的工资?
  读者:杨玺萍等7人
 
  杨玺萍等读者:
  你们的请求不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必须是以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为要件。
  与之对应,你们能否要求法院判令周某家属从周某死亡赔偿金中支付你们被拖欠的工资,同样取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而回答是否定的。
  一方面,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前者在死者死亡前并不存在,是在死者死亡后才产生;后者则在死者死亡前便已经客观存在。同时,受害人死亡后,其亲属虽然享有索要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但这种权利能否兑现、兑现多少,取决于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如果加害人有能力赔偿,权利自然转化成了财产;如果加害人没有能力或者能力有限,权利便无法转化成财产或全部转化成财产。
  周某家属之所以能够得到4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同样是因为对方具有赔偿能力。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的多少具有不确定性,而遗产则是确定的。
  另一方面,根据《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其中第(七)所指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确为“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即从这一角度上看,死亡赔偿金并不在遗产范围内。 
(廖春梅)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05021144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