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缺勤3天被罚款300元 申请辞职被扣2000元 变相约定违约金无效 单位须返还 律师提醒:职工发生争议要冷静,避免堵气失掉赔偿金
2016-08-31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招到合适的职工不容易,为了避免已有的员工流失,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加入“合同期未满员工辞职视为违约”等条款,以为双方签了字就能用违约金拴住员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安慧敏表示,如果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那么该内容无效,即使员工已给付或者被扣钱款,用人单位也必须全额返还。
未提前请假被记旷工
员工堵气离职
“虽然酒店规定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但从2015年8月1日入职到我同年10月31日离职,每次都没按时支付工资和提成。”26岁的凌萃珊介绍,2015年8月1日她被方秀酒店招聘为前台服务员,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后,单位正式与她签订了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她的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工资为底薪1800元加提成。
签订劳动合同时,酒店人事部孙经理在合同书最后一页增加了一项手写内容:“合同期未满员工提出辞职视为违约,员工需向酒店支付培训费2000元。”对此,凌萃珊说:“尽管入职后酒店并未对我进行过任何培训,但签合同时我也没多想,因为我是从山东农村来北京打工的,找个工作不容易,心想只要酒店不辞退我,我肯定不会主动离职的。后来遇到的事才使我明白,单位之所以加这一项内容,是想以此来拴住员工。”
2015年9月,凌萃珊感冒了浑身难受,便给部门主管桑军发短信请假,对方虽未回复,但月底时在考勤上给她记了事假。
10月15日发工资时,酒店未支付9月份的提成奖金。第二天一早,凌萃珊给桑军发短信表示当天不去上班了;第三天,她又发手机短信请假。
10月26日,凌萃珊突发重感冒,嗓子说不出话来,她便给桑军发短信请假,对方答复:“你每个月这样请假不行啊,发一条短信说不来就不来了。”她回复:“辛苦你了,争取下月不请假。”桑军未再回复。
上班后,桑军找凌萃珊谈话:“你老请假我都没法管别人了,如果大家都这么请假的话,这班还怎么上啊?”见对方不说话,他更生气了,言辞激烈地指责起来。
感冒还没好的凌萃珊,身体本来就不舒服,再加上挨主管这么一顿数落心里很烦,听着听着她就不耐烦了:“别说了,我不为难你,一会儿我就交辞职报告。”说罢,头也不回的走了。
员工申请仲裁维权
裁决获赔3400元
10月30日一早,酒店公布《对凌萃珊的处理意见》:“凌萃珊入职后经常请事假,而且都是以短信形式当天告知主管今天休息,而不是等主管批示其可以休息。10月26日又给主管发短信称不能上班,主管批评她时不服管理。这种自由散漫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考勤管理规定及前台的处罚条例,同时给前台的正常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酒店正常的管理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凌萃珊开除处理,并按旷工3天罚款300元。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凌萃珊需要向酒店支付2000元培训费,此费用从其10月份提成中扣除。”
凌萃珊离职后总觉得不对劲,便找相关人员进行咨询,了解到酒店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决定进行维权,于是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方秀酒店退还300元罚款及扣发的2000元提成奖金,并支付加班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庭审时,单位提交了方秀酒店考勤管理制度,其内容规定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部门主管批,三天以上由酒店副总经理批,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
酒店认为,凌萃珊未按规定请假,而且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书面辞职,单位于第二天10月30日才发出《对凌萃珊的处理意见》,所以酒店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罚款和培训费,单位认为这两项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有明确约定的,既然凌萃珊对此予以签字确认,就表示她已认可约定的内容,因此酒店无需返还此款项。
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返还凌萃珊提成2000元及罚款300元,并支付加班费1100元,驳回凌萃珊其他请求事项。
■律师说法
1、堵气写辞职信 “气走”经济赔偿
针对此案的裁决结果,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安慧敏。她告诉记者,方秀酒店于2015年10月30日公布《对凌萃珊的处理意见》并通知本人,以凌萃珊“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考勤管理规定及前台的处罚条例”为由将其开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凌萃珊正常的休息都需要请假,缺勤被认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首先,方秀酒店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谓的规章制度已向凌萃珊公示过;其次,凌萃珊在2015年10月实际工作了26天,超时工作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权利已经被侵害,凌萃珊申请休息是作为一个劳动者对休息权利的基本追求,因此该行为不能视为违反规章制度;其三,如果方秀酒店的规章制度要求所有员工无休息,申请休息3天即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该规章制度本身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方秀酒店开除凌萃珊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凌萃珊得到赔偿金应该是铁板上钉钉——铁定的事了,那为何此项请求最后并未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呢?
安慧敏说,凌萃珊于2015年10月29日上班时因请假一事被主管批评,她堵气于当天下午提出书面辞职,辞职理由写的是“个人原因”,而单位对她开除的决定是在2015年10月30日公布的,其辞职早了一天。这样一来,根据法律规定她就无法得到经济赔偿了。可以说,凌萃珊的经济赔偿是被她堵气“气走”的,因而提醒广大职工朋友,遇到劳动争议或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切不可堵气行事。
2、 违约金与罚款内容违法 约定无效
针对用人单位约定职工支付违约金或变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安慧敏律师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就是说,只有在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约定时,单位才能约定违约金,否则就与法律规定相悖。方秀酒店未对凌萃珊进行过培训,却在劳动合同中与其约定了员工提前辞职需支付2000元培训费的变相违约金,及员工缺勤每天罚款100元。虽然凌萃珊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但因此项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所以该条款无效,因而方秀酒店以凌萃珊违约为由从其工资中扣发2000元培训费及10月份缺勤的300元罚款,明显是违法行为,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